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533號
CLEV,107,壢小,533,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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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533號
原   告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劉旭芬
      王嘉麗
被   告 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44元,及自民國107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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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