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844號
SJEV,107,重簡,844,2018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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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844號
原   告 趙仲聰
被   告 張時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訴外人昇陞金屬有限公司(下稱昇陸 公司)工程部員工,負責為昇陞公司發包工程及發放工程款 ,詎被告竟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後2至3日間,向昇陞公司 之會計人員戴曉芳領取下游工程商即原告之格柵安裝款新臺 幣(下同)15萬元後侵占入己,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15 萬元。為此,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一節,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7年度偵緝字第5號起訴書影本乙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無合法之正當權源向昇陞 公司收取應交付原告之款項15萬元,而獲取該金額之利益, 並致原告受有損害,自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從而 ,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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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陞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