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林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莉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