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17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蔡秋萍
徐瑞甫
被 告 廖威凱
廖宏泰
莊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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