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7年度,13號
SJEV,107,重勞小,13,20180710,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高政雄
被   告 永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6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 月29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亦於107年6月29日領取上開裁定,並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1份為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永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