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高景隆
被 上訴人 加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黃國順
吳回
施建昌
郭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就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
,應另補繳不足之玖佰玖拾元(第一審應徵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
元),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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