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簡字,106年度,28號
SJEV,106,重勞簡,28,2018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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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玲
原   告 廖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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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金工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