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惠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惠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惠旭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3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6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