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88號
TCHM,107,聲,988,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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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明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明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明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及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28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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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