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968號
TCHM,107,聲,968,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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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欽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欽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欽揮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0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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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