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528號
TCHM,107,上訴,528,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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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507、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明郎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賢貿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
度訴字第617、1335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3708、7281、12003、12095號;追加起訴案號
:105年度偵字第16216、17115號;併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
15686、16216、16877、17504、18602、1860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賢貿如附表一編號1至7與9至14所示之沒收部分,及張明郎如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沒收部分均撤銷。前項撤銷部分之沒收,應如附表沒收欄所示。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下 稱被告)王賢貿張明郎部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 並無不當,爰引用原審即第一審判決書關於該二被告所記載 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等理由(第一審判決書如附件 )。
二、本件被告張明郎於本院仍承認犯有兩次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 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罪行,僅以其犯 罪情節相較於同案被告之行為亦屬相同或較輕微,而例如同 案之孫啟敬與被告張明郎之犯行相同,郤為檢察官緩起訴處 分,故請求能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宣告;另被告王賢貿於 本院除否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部分之犯行,辯稱當天是去 載客人,並未搬運贓物外,則坦認其餘之犯行不諱,但請求 能減輕其刑等情。
三、經查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之部分,業據被告王賢貿於偵查及 原審時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刑案現場



勘察報告〈報案時間104年10月14日3時50分、發生地點臺中 市和平區大雪山林道26.1 K處上方山坡〉及刑案現場照片與 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車行紀錄暨東勢林管處森林被害告訴 書可採。被告王賢貿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當日確有因同案外 勞電話通知而前往該大雪山林道26.1公里處去接運外勞下山 ,雖辯稱並未載運到木頭,惟當日於該處水溝旁確經警查扣 到經以切鋸方式鋸下之臺灣扁柏角材10塊(總材積1.38立方 公尺),足見被告王賢貿與其他外勞共犯等人已合力完成以 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 輛之犯行,雖因民眾發現即時報警,經警前往勘察時,被告 王賢貿等人自知事跡敗露,遂將該等扁柏棄置在現場開車逃 離,而未及載運下山,但仍不影響被告王賢貿此次犯行之成 立,至為顯然,被告王賢貿所辯實乃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又按量刑輕重,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 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 字第11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均依刑法第57條之規 定詳予審酌被告王賢貿張明郎各項量刑因子及被告2人所 犯罪行整體之評價,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 ,並定其二人之應執行之刑,確屬輕重得宜,洵屬妥適。是 被告王賢貿張明郎均請求再減輕其刑,即無可採。另緩刑 制度首重再犯罪的預防,唯有對受判決人本身有充分瞭解, 例如依其過去生涯,可知犯罪行為人所曾接受的教育,從犯 罪的狀態瞭解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目的,從犯罪後態度推知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看法,從生活狀況與環境推測其將來的發 展等;才能判斷其在緩刑期間,與之後的生活中是否會再犯 罪。亦即藉由前述各種因素對犯罪行為人為整體評價,作為 法院判斷該行為人是否適宜被宣告緩刑,以及進一步依據個 案情況決定緩刑期間,及所應採取的積極協助措施,並將之 作為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綜上,是否宣告緩刑、緩刑期 間長短、及所附加之負擔或條件,均屬法院裁量之範圍(參 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5586號判決)。是原審於審酌被 告張明郎前曾於7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 力,而與其他同案被告分別罔顧自然生態維護之不易,為圖 私利,竟恣意結夥竊取珍貴林木臺灣扁柏,嚴重侵害國家重 要森林資源,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均造成嚴重損害, 所為實值非難,並衡酌犯罪後態度、動機、目的、手段,暨 渠等個別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後所為之量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雖未併為緩刑之知,依前開說明,本即 屬於原審詳細審酌各項量刑因子及一切情狀後之決定,自無 不當可言。且就個案所為量刑裁量,除顯然有違罪刑相當、 比例、平等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外,縱屬犯罪類型雷同, 仍不得比附援引他案之裁量權行使情形,比較、論斷本案之 裁量權行使有濫用之情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27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張明郎以同案之孫啟敬與其之犯 行相同,郤為檢察官緩起訴,故請求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 宣告,亦難執為被告張明郎應為相同處置之論據。從而,被 告王賢貿上訴意旨否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部分之犯行及請 求從輕量刑;以及被告張明郎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為緩刑 之宣告,其等之上訴均為無理由,除後敘之沒收部分應予撤 銷外(理由詳后),其他上訴即應均予駁回。
四、次按「連帶」本屬變相擴張責任,除非法有明文連帶責任, 在侵害人民財產權下本應謹守法律保留原則,不宜由司法機 關直接創設連帶責任,因此,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即不應 採取共犯連帶沒收或追徵,此於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之沒收或追徵,亦應如此(參見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之 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號提案研討結果)。由是原判決 關於被告王賢貿如附表一編號1至7與9至14所示之沒收部分 ,及被告張明郎如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沒收部分,就其 中未扣案之供犯罪所用之物,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此部分「連帶追 徵其價額」之諭知即屬有誤。惟按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 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 本件被告分別提起上訴,本於沒收之獨立性,本院自得單獨 就上開沒收部分予以撤銷,並另為如附表所示之沒收。而原 判決關於被告2人成立罪刑部分(即前開撤銷部分與被告王賢 貿如附表一編號8部分)其所為之沒收宣告之理由說明,除前 揭就未扣案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採取共犯連帶追徵之論述 因有如前所述之不當,故不予引用外,其餘之論述均屬妥適 正確,自亦應予以引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附表:
┌─┬──────┬────────┬──────────┬──────────────┐
│編│原判決 │行為人 │原判決所處罪刑 │本院沒收之諭知 │
│號│犯罪事實 │ │ │ │
├─┼──────┼────────┼──────────┼──────────────┤
│1 │即原判決 │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阮文福黎光德、│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原判決附表二之4編號12、原│
│ │一、(一) │黃文黃阮文姜、│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判決附表二之10編號3、12、16 │
│ │ │王賢貿、身分不詳│,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成年外勞「阿和」│,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案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 │
│ │ │ │參萬柒仟捌佰元,罰金│物及鏈鋸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
│ │ │ │參仟元折算壹日。 │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 │即原判決 │王詔慶阮文福、│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黎光德、黃文黃、│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原判決附表二之4編號10 -①│
│ │一、(二) │張文商王賢貿、│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原判決附表二之10編號3、12 │
│ │ │身分不詳成年外勞│,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6、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
│ │ │「阿和」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案之鏈鋸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壹萬壹仟壹佰參拾元,│部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3 │即原判決 │王詔慶阮文功、│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王賢貿、身分不詳│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原判決附表二之1編號1所示 │
│ │一、(三) │成年外勞「0984阿│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鏈鋸壹臺│
│ │ │福」、「阿忠」、│,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阿和」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伍拾伍萬柒仟肆佰壹拾│ │
│ │ │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
│ │ │ │數比例折算。 │ │
├─┼──────┼────────┼──────────┼──────────────┤
│4 │即原判決 │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王賢貿阮文功、│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原判決附表二之1編號1、原 │
│ │一、(四) │身分不詳成年外勞│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判決附表二之4編號12所示之物 │
│ │ │「0984阿福」、「│,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均沒收;未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三│
│ │ │阿忠」、「阿和」│,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編號1所示之物及鏈鋸壹臺均沒 │
│ │ │ │肆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
│ │ │ │數比例折算。 │ │
├─┼──────┼────────┼──────────┼──────────────┤
│5 │即原判決 │王詔慶阮文福、│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黃文黃、黃勢山、│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車號000-0000號車輛、原判 │
│ │一、(五) │阮文姜王賢貿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決附表二之10編號3、12、16、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原│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判決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及鏈 │
│ │ │ │參萬柒仟捌佰元,罰金│鋸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參仟元折算壹日。 │其價額。 │
├─┼──────┼────────┼──────────┼──────────────┤
│6 │即原判決 │王詔慶王賢貿、│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阮文功、身分不詳│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原判決附表二之1編號1、原 │
│ │一、(六) │成年外勞「阿忠」│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判決附表二之4編號12所示之物 │
│ │ │、「阿和」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沒收;未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三│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編號1所示之物及鏈鋸壹臺均沒 │
│ │ │ │伍佰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柒拾元,罰金如易服勞│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 │
│ │ │ │之日數比例折算。 │ │
├─┼──────┼────────┼──────────┼──────────────┤
│7 │即原判決 │王詔慶王賢貿、│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阮文功、身分不詳│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原判決附表二之1編號1、原 │
│ │一、(七) │成年外勞「阿忠」│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判決附表二之4編號12所示之物 │
│ │ │、「阿和」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均沒收;未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三│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編號1所示之物及鏈鋸壹臺均沒 │




│ │ │ │貳拾貳萬伍仟參佰元,│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 │
│ │ │ │例折算。 │ │
├─┼──────┼────────┼──────────┼──────────────┤
│8 │即原判決 │王詔慶王賢貿、│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1編號1所│
│ │犯罪事實欄 │身分不詳成年外勞│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鏈鋸壹臺│
│ │一、(九) │「阿忠」、「阿和│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佰│ │
│ │ │ │玖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 │
│ │ │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 │
│ │ │ │日數比例折算。 │ │
├─┼──────┼────────┼──────────┼──────────────┤
│9 │即原判決 │王詔慶阮文福、│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黃文黃阮文姜、│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原判決附表二之10編號3、12│
│ │一、(十) │王賢貿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鏈鋸壹臺沒收,於全部│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肆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時,追徵其價額。 │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
├─┼──────┼────────┼──────────┼──────────────┤
│10│即原判決 │王詔慶阮文福、│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黃文黃王賢貿、│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原判決附表二之10編號3、12│
│ │一、(十一)│另1名身分不詳成 │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16、19、2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年外勞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鏈鋸壹臺沒收,於全部│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時,追徵其價額。 │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 │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
├─┼──────┼────────┼──────────┼──────────────┤
│11│即原判決 │王詔慶王良佐、│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1、│
│ │犯罪事實欄 │王韋翔黃文黃、│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2,原判決附表二之1編號1、車 │
│ │一、(十二)│王賢貿阮文功、│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號000-0000號車輛、原判決附表│
│ │ │身分不詳成年外勞│,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二之4編號12、原判決附表二之5│
│ │ │「阿忠」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編號1、2、原判決附表二之10編│
│ │ │ │壹拾參萬肆仟肆佰肆拾│號3、12 、16、19、21所示之物│
│ │ │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沒收;未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三│




│ │ │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編號1所示之物及鏈鋸壹臺均沒 │
│ │ │ │日數比例折算。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2│即原判決 │王詔慶王賢貿、│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2、│
│ │犯罪事實欄 │身分不詳成年外勞│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原判決附表二之1編號1所示之物│
│ │一、(十三)│「0984阿福」及其│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均沒收;未扣案之鏈鋸壹臺沒收│
│ │ │他4名身分不詳成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年外勞、黃柏淯、│,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趙偉成、 │壹拾參萬肆仟肆佰肆拾│ │
│ │ │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 │
│ │ │ │數比例折算。 │ │
├─┼──────┼────────┼──────────┼──────────────┤
│13│即原判決 │王詔慶王賢貿、│王賢貿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3編號2、│
│ │犯罪事實欄 │阮文功、身分不詳│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原判決附表二之1編號1所示之物│
│ │一、(十四)│成年外勞「阿和」│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均沒收;未扣案之鏈鋸壹臺沒收│
│ │ │、「阿忠」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陸拾伍萬肆仟零捌拾元│ │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 │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 │
│ │ │ │比例折算。 │ │
├─┼──────┼────────┼──────────┼──────────────┤
│14│即原判決 │阮文戰孫啟敬、│張明郎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12編號1 │
│ │犯罪事實欄 │許俊吉張明郎、│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原判決附表二之13編號2所示 │
│ │三、(一) │裴文重、身分不詳│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原判決附│
│ │ │成年外勞「0984阿│,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表三編號6、7所示之物及鏈鋸壹│
│ │ │福」、身分不詳成│,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年外勞2名 │伍拾伍萬玖仟肆佰玖拾│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數比例折算。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15│即原判決 │阮文戰孫啟敬、│張明郎結夥二人以上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12編號1 │
│ │犯罪事實欄 │許俊吉張明郎、│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原判決附表二之13編號2所示 │
│ │三、(二) │裴文重、身分不詳│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原判決附│
│ │ │成年外勞「0984阿│,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表三編號6、7所示之物及鏈鋸壹│
│ │ │福」、身分不詳成│,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年外勞2名 │捌拾萬肆仟伍佰捌拾元│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 │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比例折算。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17號 105年度訴字第1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賢貿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執行中)
李耀宗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執行)
張世榮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00之00樓
劉啟清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鄉○○街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王文龍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
被 告 賴煜坤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
張明郎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
黃柏淯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鄉○○路00巷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執行中)
周明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游順龍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708、7281、12003、12095號)、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6216、17115號)及同一事實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5686、16216、16877、17504、18602、186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賢貿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 1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沒 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 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 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李耀宗犯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5 至17「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 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 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世榮犯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8「罪刑 」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8「沒收」欄所示。緩 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接 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之4編號10之①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鏈鋸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劉啟清犯如附表一編號3、10、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3、10、11「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3 、10、11「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應於緩刑 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壹支(含該門號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文龍犯如附表一編號19至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9 至22「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19至22「 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 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
賴煜坤犯如附表一編號19、20、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19、20、22「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 19、20、22「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 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明郎犯如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 、24「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一編號23、24「 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 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 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柏淯犯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25 「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5「沒收」欄所 示。
周明德犯如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6 、27「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6「沒收」 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參拾 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 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之16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游順龍犯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8「罪刑 」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8「沒收」欄所示。緩 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接 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鏈鋸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王詔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與其妻陳秋香(業經檢察官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開設白牌計程車行,王良佐(業經本 院判處罪刑)為陳秋香之乾弟,王賢貿陳秋香之乾兒子, 王韋翔(業經本院判處罪刑)稱呼陳秋香姨婆王詔慶陳秋香僱請王韋翔王賢貿、李耀宗擔任其車行司機。NGUY EN VAN PHUC(中文姓名阮文福,下稱阮文福,業經本院判 處罪刑)、LE QUANG DUC(中文姓名黎光德,下稱黎光德,業 經本院判處罪刑)、HOANG VAN HOANG(中文姓名黃文黃,下 稱黃文黃,業經本院判處罪刑)、HOANG THE SON(中文姓名 黃勢山,下稱黃勢山,業經本院判處罪刑)、NGUYEN XUAN TUYEN(中文姓名阮春宣,下稱阮春宣,業經本判處罪刑)、 TRUONG VAN THUONG(中文姓名張文商,下稱張文商,業經本 判處罪刑)、NGUYEN VAN KHUONG(中文姓名阮文姜,下稱阮 文姜,業經本判處罪刑)、TRUONG VAN SINH(中文姓名張文 生,下稱張文生,業經本院判處罪刑)、NGUYEN VAN CONG( 中文姓名阮文功,下稱阮文功,由本院發布通緝中)均為來 臺工作後無故曠職,經雇主通報行方不明之越南籍逃逸外勞 。而臺中市和平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為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下稱東勢林管處)編定管理之 國有林班地;嘉義縣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座標定位 為TWD00:X:000000、Y:0000000)、大埔事業區第214林 班地、大埔事業區第000林班地(座標定位為TWD00:X:000 000、Y:0000000)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 理處(下稱嘉義林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阿里山事 業區第104林班地(座標定位為TWD00:X:000000、Y:0000 000)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投林區管理處(下稱南投林 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以下均以事業區及林班地號 簡稱之)。渠等均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砍伐、搬運上開國 有林班地內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殘留之根株、殘材, 竟以由越南籍外勞負責進入國有林班地內盜伐、搬運林木, 本國籍之王詔慶等人則負責調派車輛、出車載送外勞及載運 贓木之分工方式,而為下列犯行:
(一)王賢貿王詔慶王良佐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 姜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 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 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 4年9月21日,由王詔慶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已扣案)、王良佐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 未扣案)、黃文黃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已扣案),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於同日分



別由王良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扣案) 、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銀色馬自達自小客車(已報廢 ,下稱馬自達自用小客車、未扣案)、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 地附近,由王詔慶負責在該林班地附近道路上把風,王賢貿王良佐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姜、「阿和」等 外勞會合後,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時,在上開國 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 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8塊(每塊重量約20公斤,總重量 約160公斤,山價為新臺幣〈下同〉33,780元),搬運至王 賢貿駕駛之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上,由王賢貿負責載運該 等贓木下山,王良佐則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阮文姜及「阿和」下山,渠等即以此方 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
(二)王賢貿王詔慶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張文商及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和」之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 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犯意聯絡,由王詔慶於104年9 月25日,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 外勞、載運贓木等事宜後,於104年9月26日,由王賢貿駕駛 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共同前往阿里山事業區第162林班地附近,與阮 文福、黃文黃黎光德、張文商、「阿和」等外勞會合後, 由該等外勞將渠等甫於該日前某時,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 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 木臺灣扁柏角材3塊及臺灣扁柏樹瘤2顆(每塊、每顆重量約 20公斤,總重量約100公斤,山價為21,113元),搬運至王 賢貿駕駛之上開馬自達自用小客車上,該等贓木由王賢貿負 責載運下山,王詔慶則負責搭載阮文福黃文黃黎光德、 張文商及「阿和」下山,渠等即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 主產物得手。
(三)王賢貿王詔慶阮文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綽號「阿福」之成年男性越南籍逃逸 外勞(尚未到案,為與阮文福區辨,以下稱「0984阿福」) 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 成年男性越南籍勞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 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 犯意聯絡,於104年9月30日晚上、翌日凌晨之間,由王詔慶 以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載送上開外勞、載 運贓木等事宜,而由王賢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貨車(已扣案)、王詔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共同前往八仙山事業區第15林班地附近,與阮文功、 「0984阿福」、「阿忠」、「阿和」等外勞會合後,由該等 外勞將渠等甫在上開國有林班地內,以持鏈鋸1臺(未扣案 )切鋸方式,竊取之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扁柏角材5塊( 總重量約400公斤,山價為355,741元),搬運至王賢貿所駕 駛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由王賢貿負責 載運該等贓木下山,王詔慶則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負責搭載 阮文功、「0984阿福」、「阿忠」、「阿和」下山,渠等即 以此方式結夥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由王詔慶於104 年10月1日,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載運上開扁柏贓木 前往劉啟清位於嘉義縣○○鄉○○00之0號之住處販賣銷贓 予劉啟清,而劉啟清明知上開臺灣扁柏角材5塊係屬遭盜伐 而來之森林主產物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13萬 元之代價,購買其中4塊扁柏贓木(即嘉義林管處查獲木材 材積明細表編號4、10、12、13,重量分別為44.58公斤、51 .46公斤、74.67公斤、56.02公斤,該等贓木經警查扣後, 已交由東勢林管處保管)。
(四)王賢貿王詔慶王良佐阮文功、「0984阿福」及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忠」、「阿和」之成年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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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