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704號
TCHM,104,上訴,1704,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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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志成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胡原龍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故買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
3 年度訴字第383 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359、24389、25849
號,103年度偵字第1190、2087、3643、3652、5477、547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故買贓物罪部分撤銷。
涂志成被訴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故買贓物罪部分,無罪。 理 由
壹、程序部分之說明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 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上 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涂志成之刑事聲明上訴暨付 與筆錄聲請狀(見本院卷㈠第3 頁),並未聲明為一部上訴 ,依法應視為對原判決已判決而於主文諭知有罪部分全部上 訴。惟被告於本院105 年12月15日審理時當庭具狀撤回其違 反商業會計法犯行之上訴,此有本院該次審理筆錄及撤回告 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51 頁背面、第166 頁 ),是本院審理之上訴範圍,為原判決有關被告所犯森林法 第50條之故買贓物罪部分,先此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 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 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 ,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 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 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 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 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 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 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 度臺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 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



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 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 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 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 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 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 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合先說明。
(二)本件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爭執:①證人林金安涂馨文、潘 進丁、謝益萬、黃正吉徐元順李添雄楊清堯、鄭正 德於調查站、警詢證詞,②證人陳正倫涂錦璋於偵訊、 原審審理時證詞,及③林務局之會勘結論、判別報告書之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86頁),惟除②部分因證人陳正 倫、涂錦璋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合法具結,故其等上開 證詞本即具有證據能力,及③部分林務局之會勘結論、判 別報告書(見102 年度偵字第5359號卷㈠第90至92頁部分 ),因本院傳喚會勘人員及鑑定人陳正倫到庭,就上開之 會勘結論及判別報告書內容再行具結作證,而使其具有證 據能力外,其餘證人於調查站、警詢證詞以及鑑定人朱劍 鳴所製作之判別報告書並未具有證據能力,因本件為無罪 判決,揆諸前揭說明,作為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 被告證據之彈劾證據時即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志成係址設苗栗縣○○鄉○○村○○ ○00○00號柴桽鑽企業社柴桽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柴桽鑽生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均為涂 志成之女兒涂馨文,以下合稱柴桽鑽公司)。其知悉牛樟係 屬我國臺灣地區特有珍貴一級樹種並業已瀕臨絕種,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更自民國78年間起停 止森林砍伐牛樟、紅檜等針、闊葉一級珍貴樹種,並自99年 間起停止標售牛樟及嚴加管理維護,另因現存牛樟樹群極大 部分聚落均分布在我國國有林地內,並業已禁止砍伐、標售 ,故市面販售之牛樟木材若未有林務局合法證明,均應屬盜 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然因我國坊間對牛樟木材所培育



之森林副產物牛樟芝治療、保健功效過於誇大,致使我國民 間木材交易市場對牛樟木材需求若渴,造成牛樟木材近年來 之黑市價格達每公噸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並逐年飆漲 ,而屢遭不肖盜伐集團至國有林地內惡意盜伐牟利;惟因盜 伐集團販售之牛樟木材均屬自國有林地內盜伐而得,未有任 何合法證明,故一般贓物持有者為掩飾其等向盜伐集團故買 牛樟木贓物之犯行,並企望長期持有牛樟木材以植菌,遂會 向相關木材業者、生技公司購買載有「牛樟木」品項文字之 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充作持有上開贓物之合法證明,另可於 日後遭警查緝時提出以掩飾上開故買牛樟木贓物之犯行。涂 志成明知上情,竟自97年間某不詳時日起,在苗栗縣轄境某 處,陸續向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士,以不詳價格,故買無 合法來源之國有林地內盜伐牛樟木材數塊共重約34.896公噸 ,並分別堆置在柴桽鑽公司位於南庄鄉○段000 地號土地倉 庫及大湖鄉○○村○○○00之00號倉庫內,用以培植牛樟芝 牟利。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返木計畫」專案,於102年9月14日經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第五大隊(原為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103年1月1日改制 )協同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新竹林管處),分 別在:1.柴桽鑽企業社之苗栗縣○○鄉○段000地號之倉庫 內扣得牛樟椴木培育箱(黑色、內有牛樟椴木)864箱、牛 樟椴木培育太空包(白色、內有牛樟椴木)10.5包、牛樟木 椴木培育玻璃箱(155公分X151公分X198公分、內有牛樟椴 木)3箱、牛樟木椴木培育玻璃箱(62公分X45公分X45公分 、內有牛樟椴木)2箱、牛樟木椴木培育玻璃箱(153公分 X151公分X166公分、內有牛樟椴木)1箱、牛樟木椴木培育 玻璃箱(155公分X154公分X207公分、內有牛樟椴木)1箱、 牛樟木椴木培育玻璃箱(169公分X449公分X213公分、內有 牛樟椴木)1箱、牛樟木椴木培育玻璃箱(213公分X303公分 X192公分、內有牛樟椴木)1箱、牛樟木椴木培育玻璃箱( 483公分X273公分X192公分、內有牛樟椴木)1箱及牛樟木椴 木培育玻璃箱(212公分X293公分X503公分、內有牛樟椴木 )1箱(詳如附表一所載);大湖鄉富興村八寮灣33之41號 扣得牛樟椴木培育箱(玻璃箱、內有牛樟椴木)129箱、牛 樟椴木培育箱(黑箱、內有牛樟椴木)364箱及牛樟椴木培 育箱(大玻璃箱、內有牛樟椴木)1箱(詳如附表二所載) ,共重約34.896公噸而查獲。因認被告涂志成此部分涉犯修 正前森林法第50條,依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30年臺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 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 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 刑事訴訟法所明定,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 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 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080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係以:①被告涂志成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② 證人林金安於偵訊時之證述,③證人即被告之女涂馨文、證 人黃振球黃裕隆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④證人潘進丁鄭正德於偵訊時之證述,⑤證人謝益萬、徐元順李添雄楊清堯於調查局及偵訊時之證述,⑥證人即新竹林管處技士 涂錦璋、技正陳正倫及林務局屏東林管處潮州工作站技士黃 正吉於偵訊時之證述,⑦證人尤義順劉盛文張尚棋於偵 訊時之證述,⑧尤義順遭查扣牛樟木照片、柴桽鑽公司扣得 太空包包裝牛樟木材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 字第24389號起訴書及相關卷證資料影本,⑨苗栗縣大湖鄉 大湖段18之117、18之50、18之56、18之52、18之7、18之1 地號及17之174、17之13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各1份,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69號不起訴處分書,⑩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67號案件卷附證據資料: 100年4月30日徐元順冠乙企業社負責人張尚棋簽訂之轉讓 切結書影本1份、李添雄簽訂之轉讓切結書及楊清堯、李添



雄共同簽立之授權書影本各1份、徐元順(即徐拓源)、蔡 南陽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及梁德眉、蔡南陽簽訂之樹木委託買 賣書影本各1份,⑪102年7月27日中天今日臺灣專訪柴桽鑽 公司網路介紹影片、檢查事務官勘驗筆錄1份(含擷取翻攝 照片25張),⑫如犯罪事實所示之扣案牛樟木木材及照片、 林務局被害林木初步判別報告書2份、新竹林管處102年9月 27日函文及相關說明事項,⑬林務局101年12月24日函文及 附件影本、新竹林管處102年11月27日函文及附件影本,⑭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3年5月29日勘驗筆錄影本(含判別報 告書2份及照片48張),⑮新竹林管處103年6月12日函文及 所附資料,⑯臺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 公務用謄本2份及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 用謄本1份及放大航空照片12張,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103 年5月30日函文1份、新竹林管處103年6月20日函文1份(含 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103年6月17日函文影本1份及照片3張 ),⑰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03年3月14、26日函文暨所附 放大防空照片,⑱蘋果日報100年7月14日報導、被告戶役政 查詢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330號起訴 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4號案件判決書各1 份等件,為其所論罪之依據。
四、訊據被告涂志成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森林法第50條故買贓物 之犯行,辯稱:①我於81年2 月8 日向潘進丁購買一批牛樟 木;②我於85年2 月20日、6 月10日向林金安分別購買20噸 、30噸的牛樟木;③我於101 年3 月間向謝益萬購得牛樟木 6419公斤;④我於100 年3 月31日向徐元順購買位於花蓮縣 ○○段○0000○0000地號、臺東縣○○鎮○○段(契約誤載 為月眉段,以下同)0000-0地號土地上種植之11棵牛樟活株 ;⑤我於100 年7 月31日向徐元順購買位於花蓮縣○○鄉○ ○段000 地號上種植之6 棵牛樟活株;⑥我於101 年4 月5 日向徐元順購買位於花蓮縣○○鎮○○段000 ○000 號土地 上種植之22棵牛樟活株。其中④至⑥的牛樟活株,是徐元順 將活株挖起來後,移植到我的苗栗縣○○鄉○○村○○○00 ○00號,後來牛樟木死了,我就連根挖起來拿來植菌,這種 木頭就是根株材。我是於100 年間,將上開①至⑥來源所得 之牛樟樹塊拿來培育牛樟芝等語。而①至⑥之來源,除舉證 人潘進丁(①)、林金安(②)、謝益萬(③)、鄭正德( ③)、徐元順(④至⑥)、楊清堯(④)等人為證外,並提 出附表三所示之來源證明可佐。
五、經查:
(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協同林務局新竹林管處於102 年9 月 14日,在被告位於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之倉庫內扣 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載之培育箱、太空包及玻璃箱, 此部分之牛樟樹塊,合計材積約20.22 立方公尺,重量約 22.225公噸;另在被告承租之○○鄉○○村○○○00之00 號倉庫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載之培育箱及玻璃 箱,此部分之牛樟樹塊合計材積約11.53 立方公尺,重量 約12.671公噸;以上共計扣案之牛樟樹塊材積約31.75 立 方公尺,重量約34.896公噸等情,為被告肯認(見原審卷 ㈠第45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搜 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苗栗縣南庄鄉中山路柴桽鑽企業 培育場)(見102 年度偵字第5359號卷㈠第46頁至第51頁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執 行處所:苗栗縣○○鄉○○村○○○00○00號)(見同上 偵卷第58頁至第61頁)、新竹林管處違反森林法案件被害 林木初步判別報告書(見同上偵卷第86頁至第92頁)、扣 案牛樟樹塊之照片(見102 年度偵字第5359號卷㈢全卷) 、新竹林管處森林被害告訴書(見102 年度偵字第5359號 卷㈦第15頁)、會同苗栗地檢署偵辦涂志成疑似非法收購 牛樟查緝專案會勘紀錄(見同上偵卷㈦第16頁至第45頁反 面)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關於知情故買,固有似於故買贓物,但刑法上所謂贓物 ,係指於財產權之犯罪所得之物而言,此有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3629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故買贓物則以行 為人明知為贓物而有償取得贓物之所有權始克成立,亦有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67號判決意旨可參。故上開( 一)所示之證據,僅得證明於被告位於苗栗縣○○鄉○段 000地號之倉庫及其所承租之○○鄉○○村○○○00之00 號倉庫內,扣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牛樟木塊,為數不斐 ,然如需證明本件被告涉有違反森林法第50條之故買贓物 罪,揆諸前揭說明,尚須證明:①上開牛樟木塊為財產權 犯罪所得之物,②被告明知為贓物而仍有償取得二要件, 始得成立。
(三)關於本案扣案之牛樟木塊是否為財產權犯罪所得之物部分 :
1.檢察官所舉證證明本案扣案之牛樟木塊係財產犯罪所得之 物(即來源為國有林地所產牛樟盜贓木),僅以證人即林 務局新竹林管處大湖工作站技正涂錦璋於偵訊中,及陳正 倫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經現場判別本案扣案牛 樟樹塊,應非屬人工栽植,因為依我自己的實務經驗,私



有地上種植的牛樟樹,徑級還沒有達到可以利用的程度。 本案在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倉庫內扣得的牛樟樹塊 (詳如附表一所示)遭查獲時,都是放在塑膠箱還有玻璃 櫃內,塑膠箱內的是以鋸切完整的牛樟樹塊為主,這個部 分經勘查都沒有鋼印存在,存放在玻璃箱內的牛樟樹塊都 是屬於根株材,大玻璃箱內的根株材樹形、樹態相當完整 ,研判是經過小心搬運或者小心挖掘而得。本案在大湖鄉 富興村八寮灣33之41號倉庫扣得的牛樟樹塊(詳如附表二 所示)遭查獲時,也都存放在塑膠箱及玻璃箱內,樹材都 已經進行牛樟芝的培植作業。本案扣案的牛樟樹塊屬於根 株材的部分,有的都已經非常大且粗壯,回推牛樟樹本身 之直徑、樹齡都相當高,但林務局從以前就沒有核准標售 根株材;另外在大湖地區有看到徑級比較大的樹木,但那 些幾乎都是山材,沒有漂流木痕跡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 第5359號卷㈠第252 頁至第254 頁;原審卷㈡第49頁至第 64頁),與會勘紀錄、判別紀錄(見102 年度偵字第5359 號卷㈦第16頁至第45頁反面;原審卷㈡第4 頁至第23頁) 上記載:牛樟樹塊之鋸切面均判定為新,材質均判定為密 實,且均無林務局之鋼印存在等情,而作為認定被告存放 於倉庫內之牛樟木塊均屬於國有林地之盜贓木之依據。 2.然查:
①牛樟木除於國有林地內存在外,亦有可能存在於非國有林 地之其餘私人種植土地或原住民保留地之情,業據證人陳 正倫、涂錦璋於偵訊中證稱:牛樟木大部分都存在於國有 林地內,有部分牛樟樹頭材可能會存在以前國有林地,後 來劃分為原住民保留地的部分,但原住民保留地也要經過 縣市政府的核准才能採伐,這些都會有紀錄,另外私人土 地的部分也會種植牛樟樹等語屬實(見102 年度偵字第53 59號卷㈠第252 頁背面)。
②觀諸上開證人涂錦璋於偵訊,與陳正倫於偵訊及原審審理 時之證詞,可知其等認定本案扣案之牛樟木塊應屬國有林 產地之盜贓牛樟木係依據以下之論點:以扣案之牛樟木 樹體年齡判斷,因扣案牛樟木樹體之徑級很大,應僅有國 有林地及原住民保留地才有可能有這麼大徑級之樹體,私 人土地雖有種植牛樟樹,但因牛樟樹生長比較緩慢,依照 現在林業之實務經驗,私有土地上種植之牛樟樹,徑級尚 未達到可利用之程度;本案扣案之牛樟木樹塊,有些徑 級較大的樹木,但那些幾乎都是山材,無漂流木之痕跡, 且該大徑木並無鋼印,足見並非國有林產地合法標售而來 ;另外,扣案存放在玻璃箱內的牛樟樹塊都是屬於根株



材,推斷樹齡已經相當大,然林務局從以前就沒有標售根 株材,因此有可能是盜伐取得;被告雖辯稱上開牛樟木 材及樹塊係向他人合法所購得,然依被告所辯情節,部分 樹塊係於80幾年間購得,而木材放久會崩解,如果要培育 菌體,也要經過多次拋光,培育難度也會增加,應該木頭 不會這麼漂亮等情。然證人陳正倫於同次原審審理及本院 審理時卻證稱:我們主要的工作是樹材的判別及樹材樹體 外觀做初步判定的鑑定,在我們目前鑑別裡面,還不能分 得出來哪些是國有林地的原生木種、哪些是私有林地栽種 的木種,所以被告如果說這堆木材裡面,有國有林地買的 ,也有私人林地購買的,我們是無法區別;而證人謝益萬 有指認部分樹塊是他所販售給被告,因為根株材會有一些 比較獨特的形體型態,所以確實有這樣的可能,我們也無 法確認所查獲的樹木是不是花蓮吉安這個地方的牛樟木, 況且扣案的牛樟木因為要植菌,所以要進行鋸切、拋光, 樹體已經有所改變,在沒有其他證據的狀況下,的確無法 判別現場牛樟是否就是被告所提供買賣合約書中的牛樟; 只是因為本案鋸切所呈現之塊狀樹體、量體應該只有在國 有林班地才可以拿到這麼大的殘材,所以我在第一時間才 會在初步判別書上認定這應該是我們國有林班地所竊取的 牛樟樹材為主,但當時我並沒有看到這些採運許可證、搬 運許可證,或是一些由林務局進行標售的相關證明文件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49頁背面、第53頁、第55至56頁;見本 院卷㈠第149 頁背面),已與證人涂錦璋於偵訊,與陳正 倫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上開證詞有所不同,復有以下之 論證尚未完備或有所矛盾之處,詳述如下:
關於扣案牛樟樹體年齡很大,民間應尚未有該等徑級之牛 樟樹木可供運用部分:
Ⅰ關於樹體年齡之判定,一般有分成生立木或是倒木的判 別,生立木的部分會運用鑽取年輪以及比對樹體的胸徑 、樹高的方式來判斷生立木的樹齡,如果是倒木的話, 就是以橫切面就是年輪來作為樹齡的判斷;然本案扣案 之樹塊,所有查扣的樹材的樹皮外觀都已經刨光進行植 菌,有部分是半個圓盤狀,但是多數都是不規則、已經 鋸切、刨光、不規則狀的樹型體,因為橫切面的年輪可 能已經沒辦法完整拼湊起來,這樣會比較難判斷樹實際 上的年齡,所以也沒有辦法以所謂的直徑、胸徑來判定 這是國有林地或私有林地所產出的牛樟;而證人陳正倫 於原審審理時所稱扣案樹體有部分百年以上之樹型體, 僅指南庄地區所扣案放在大型玻璃櫃內的少部分樹體,



玻璃櫃有的可以進去,有的因為沒有辦法進去玻璃櫃內 ,所以只有從外部觀察,玻璃櫃內所放置的都是根株材 ,沒有辦法看到樹木實際的年輪,但是有需要二至三人 環抱的那樣樹的型體,所以才會以這樣樹的大小及材積 數量,說生長的時間可能已經百年以上;至於其他在太 空包內全部已經鋸切成塊狀的樹體,沒有辦法立即判斷 是否為國有林地之產物,只有部分數塊有年輪的分布, 可以發現有國有林地產物之特徵;就材積來判斷樹齡的 部分,書件證明後續才能提供等情,業據證人陳正倫於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㈡第50頁、第58 至59頁;本院卷㈠第147 頁及其背面、第150 頁、第15 3 頁背面;本院卷㈡第156 頁背面、第157 頁背面); 且本院於另案即104 年度上易字第954 號被告張尚棋違 反森林法案件中,證人陳正倫於該案審理時亦證稱:牛 樟的切塊會因為放置的環境和保存方式不同,也要看該 樹塊是進行培植牛樟芝還是單純的雕刻擺飾,會影響樹 齡判斷的準確性,切塊後時間長短、以及切塊大小、切 塊係橫切片或縱切面也會影響判斷樹齡等語(見本院卷 ㈡第56頁);足見一般樹齡之判斷,無論是生立木或倒 木,仍以年輪作為較準確樹齡之判斷,至於樹塊樹齡之 判別,則有多種因素,如放置的環境和保存方式不同、 樹塊之使用方式(培植牛樟芝或單純雕刻)、切塊後時 間長短、以及切塊大小、切塊係橫切片或縱切面,影響 其樹齡判斷之正確性,而本案扣案之牛樟木塊,放在大 型玻璃櫃內之少部分樹體所放置的為根株材,雖保有較 完整樹型,但因人員無法進入該玻璃櫃內,故僅能由外 部觀察,無法查知該樹體實際之年輪,故是由該樹塊外 觀之大小初步判定大約之樹齡,然並非準確之數據,且 以樹塊外觀大小判定樹齡,亦乏相關科學論證之書面研 究(此由證人陳正倫涂錦璋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尚未提出相關之書面資料可證),而其餘之樹體,如其 餘較小型放在玻璃櫃內或太空包內者,因已經鋸切、拋 光,多數業已無法保留完整之年輪(如樹心業已裁切) ,已呈不規則狀之樹型體,橫切面之年輪已經無法完整 拼湊,此部分亦難以精確判斷樹塊之樹齡,僅有部分樹 塊尚有年輪可供判定等情,已堪認定。況本院於另案即 104 年度上易字第954 號案件中,將扣案牛樟樹塊之照 片分別送請國立中興大學、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 學院實驗林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進行 鑑定牛樟樹塊之樹齡、生長環境及樹木原來之直徑,經



該等機構分別函覆稱:「本校森林學系教師表示:㈠一 般林木年齡之鑑定係以基部年輪的數量作為標準,但林 木伐倒後,其取材部位不同,各部位之年輪不同,故無 法明確判斷其年齡。㈡由於本案木材為伐木後之製品, 其已脫離原生育環境,故難以由現有的木材特性推論及 原生環境。㈢由於取材部位的差別,難以建立木材特性 與原來樹木直徑的關係。」、「旨述各項鑑定,依據臺 灣林業試驗所試驗檢測方法與標準,因該批扣案木材係 塊材,無法取得完整圓材、樹輪及樹芯樣本,故樹齡及 原樹幹直徑推算無法鑑定。. . . 另有關牛樟生長環境 ,依據臺灣重要樹木彩色圖鑑(劉業經著)、樹木學上 冊(劉棠瑞、廖日京著)及牛樟與有樟(林業試驗所研 究報告季刊,林讚標,1993)記載,牛樟分布大多位於 本省海拔450 至2000公尺,在南仁山附近則可下降至20 0 至300 公尺,喜生長於氣候濕潤及土壤腐植層厚之地 區。」、「樹齡一般以檢測樹木基部橫斷面生長之年輪 數量,而年齡於不同樹高位置會有差異。依貴處所提供 之牛樟樹塊彩色照片,其各塊所屬林木之部位無法得知 ,形狀皆不規則且不完整,另天然生牛樟生長受立地環 境與林木競爭影響甚鉅,因此無法進行樹齡鑑定。」等 語,此有國立中興大學104 年10月14日興農字第104005 3807號函文、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 理處105 年1 月27日實業字第1050000808號函文、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105 年3 月9 日農林試營字第 1052210459號函文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4頁 、第56頁、第84頁)。本院再就本案扣案之牛樟樹塊函 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就樹齡部分表示意見, 該所亦函覆稱:「若天然林與人工林樹齡相當時,二者 不易區別;當天然林老熟時,會因後期生長趨緩,樹體 形狀及年輪特徵將有所差異。樹木會因生長的立地不同 而有外觀上的差異,故無法依憑查扣之牛樟材推估其生 長年份。」等語,則有該所105 年6 月15日農林試技字 第1052210915號函文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73頁 ),則扣案之樹塊既經裁切,且部分業據拋光植菌,樹 齡難以精確判定,且扣案之牛樟木塊亦有可能係天然林 區所產或人工林區所產交雜,則用以判定因扣案樹塊徑 級及樹齡極大,均為國有林產之樹齡較大牛樟木之立論 基礎已有瑕疵可指。
Ⅱ另證人涂錦璋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依據我們林務局全 民造林之相關規定,牛樟的輪伐期是30年,所以一般種



植要達30年以上才會達到可利用的徑級,現在一般人工 林比較少種植30年以上,另外,牛樟的天然林分布比較 少,都分佈在比較高山偏遠地區,且種子授粉比較不易 ,加上種子也容易遭鳥或松鼠食用導致種子也少,所以 一般民間人工林數量比較少,況國有林自79年後已經禁 伐牛樟木,所以以扣案樹塊的量體,我們才會判定是國 有林產地之盜贓物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8 頁背面、第 140 頁背面),並提出「林業叢刊第72號牛樟生物學及 育林技術研討會論文集〈臺灣省林業試驗所印行/86 年 3 月〉:牛樟天然林組成與結構之調查第7 頁」為據。 然查,上開林業叢刊係86年3 月所印行,距本案案發時 業已相距約20年以上,上開論文集所引用之數據及資料 ,均為20年以上之舊有數據,或日據時代之普查牛樟天 然林之資料,且證人陳正倫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管理方 式的不同、栽種方式不同都會影響樹的成長等語(見原 審卷㈡第52頁背面),則以現今之栽種培育技術,是否 尚得引用上開20年前所使用之牛樟木栽種年數及徑級之 資料,已有可議;況依據該研討會所引用當時之數據資 料,不同營養系人工林之狀況,各營養系間胸徑生長差 異顯著,12年生時,胸徑生長平均9.84公分,其中之39 號營養系21公分最優(見本院卷㈠第180 頁);而天然 林採樣之樣本,平均直徑年生長量分別為0.56、0.62及 0.48公分,和13年生人工林比較,人工林之年平均生長 量幾乎大於天然林之兩倍(見本院卷㈠第180 頁背面) ;另經本院依職權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函查 之函文則回覆如下:「牛樟人工林段木的直徑如下:本 所對牛樟人工林試驗始於65年,於68年時在本所試驗造 林12年,牛樟最佳生長的單株在胸高處的直徑平均為9. 8 公分,最大直徑為21公分(見附件1 )。81年本所造 林試驗20年生之牛樟胸高直徑約23.9公分,最大直徑超 過30公分(見附件2 )。」等語,見該所105 年5 月30 日農林試技字第1052210843號函文暨其所附之論文「牛 樟不同營養系12年生人工林之生長情形」、「臺灣七種 原生闊葉樹20年生造林木之生長」各1 份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㈡第25至28頁);是以牛樟木之生長徑級,除因 不同之環境及栽種、管理方式不同,均會影響到牛樟木 生長狀態,且個體之差異極大,而現今之栽植技術造成 牛樟木之成長較先前之技術為快(比照68年造林及81年 造林),一般人造林之牛樟木生長速度,亦遠大於天然 林之生長速度,實難遽認民間牛樟木之樹徑不可能達到



較大徑級。且上開證人所引用研討會資料關於樹齡之判 定,亦僅及於所謂直徑或胸徑與生長時間之關係,並未 論及以材積作為樹齡生長時間判定之標準或探討其間關 聯性,則依檢察官所引用證人涂錦璋陳正倫之上開證 詞,逕以目視判定之材積或已無樹心故無完整年輪之不 完整樹塊,佐以20年多前之培植栽種統計數據,或引用 日據時代普查牛樟木天然林之資料,作為判定扣案樹體 年齡僅有國有林區有此材積大、樹齡高之牛樟木,私人 林地不可能有此種牛樟木,實乏其完整可信而具有科學 性之論據。
Ⅲ證人楊清堯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認識李 添雄、徐元順,100 年時李添雄主動來我家找我,說要 幫我介紹牛樟樹的買主,徐元順就是李添雄介紹給我認 識的,我與李添雄約定要拿150 萬元出售○○段0000地 號上的24棵牛樟樹,超過金額均歸李添雄,當時並未約 定這24棵牛樟樹的樹徑要多少,但我記得大棵的樹徑有 30公分至60公分左右,但也有小的,其中3 、4 棵樹徑 應該沒有超過35公分,至於李添雄出售牛樟樹給徐元順 的轉讓切結書上記載出售價金是170 萬元,註記「PS樹 徑35至66公分」,應該是李添雄記載的,直徑60公分的 牛樟木是樹齡最長的就是80年左右種的,有一些長的比 較茂密是因為我用心去照顧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53 59號卷㈤第39至42頁、第62頁;原審卷㈠第223 頁); 證人李添雄復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楊清堯約在100 年 間打電話給我說有24棵牛樟木要賣,然後我就將消息散 布給我之前配合過的園藝公司、老闆、客戶等,後來徐 元順打電話給我表示他有意願,我帶他去楊清堯的土地 上看牛樟樹,徐元順當場表示有意願購買,他隔天就拿 現金80萬元當作訂金,我隨即拿現金給楊清堯,並在當 天簽立上述授權及轉讓合約,約隔2 、3 天徐元順就自 己帶工人來楊清堯的土地上,將牛樟木挖走,徐元順花 了2 、3 天將牛樟木斷根,然後叫了6 台拖板車,每台 車載4 、5 棵牛樟木,將所有牛樟木載走,徐元順將牛 樟木斷根時就將所有尾款90萬元付清,我將70萬元交給 楊清堯,剩下20萬元是我之前跟楊清堯講好的仲介費, 該24棵牛樟木來源是來自楊清堯位於「花蓮縣○○段地 號0000、0000」之地段上,取得之活株位置大約就在花 蓮縣瑞穗鄉瑞穗北五路底,黃家溫泉後方的土地,小牛 樟木的直徑約在20公分左右,大的牛樟木直徑約在60公 分之間。20幾公分的約4棵,30幾公分至40幾公分的約



有10幾棵,超過50公分的有3、4棵,樹徑大小、樹齡會 因照顧者施種方式及生長環境而有所不同,無法以外觀 判斷,當時賣的是活樹,仲介賣給徐元順的24棵牛樟木 活株中,超過40公分的約有10棵左右,至於徐元順載去 哪裡及賣給誰我不知道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53 59號 卷㈤第14至16頁、第36至37頁),且有授權書、切結書 及轉讓切結書各1份附卷可參(見102年度偵字第5359號 卷㈤第43至44頁),已見於100年間民間買賣私人種植 之牛樟樹活株,已有樹徑到達60公分以上之大徑級牛樟 樹。被告復提出位於臺東縣關山鎮私人林地(座標:北 緯:23度47.849,東經120度40.722)所培育之牛樟木 照片,其栽種樹齡為25年,胸徑達139公分,直徑則達 60公分,有上開照片18張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至 19頁),顯見私人林地於適當之栽植及營養、管理下, 亦有可能於較短時間內育成大徑級之牛樟木材。況本案 尚於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柴桽鑽生技公司之牛樟苗圃內 查獲9株牛樟樹苗,直徑分別自18公分至68公分,除兩 株為死株外,其餘均為活株,足見被告之柴桽鑽生技公 司有自行培育栽植牛樟木活株之情形,且最大直徑可達 68公分(詳如後Ⅱ所示),均可作為私人林地亦得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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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柴桽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