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林時煇
林桂如
林恆如
林素汝
林瑀如
林澄華
林宏昌即王宏昌
林一先即王一先
林竹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
第94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 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 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 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 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 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 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 ,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 台抗字第457號及27年抗字第304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4號事件(下稱系爭 事件)之承辦法官楊雅清迴避,無非係以系爭事件於民國10 7年5月14日行準備程序時,楊法官屢次向其表示「不用拼」 、「不會贏」等語,客觀上已難期為公平之審判,而聲請其 迴避。惟查系爭事件承辦法官於107年5月14日行準備程序時 ,乃係就與系爭事件案情相類似,而同時一併於36年8月16 日經政府徵收為「防空空地計劃公園綠地保留地」之土地徵 收及補償效力,業經另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 判決表示其法律上意見,而向在庭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闡明 其法律上爭點之意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詢 問有無和解之意願而試行和解,經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表示其 一審已獲勝訴判決,雖經轉達上揭另案最高法院判決之法律 上意見予當事人,但並無調解、和解意願等語,承辦法官乃
表示「他們要拼去哪裡啊?」、「完全不用拼!妳就直接跟 當事人講清楚。」,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按(見本院卷第 39-41頁),並非表示聲請人系爭事件「不會贏」,聲請人 亦未釋明承辦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 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情形,聲請人自不得僅以法官訴訟進 行指揮時口語化之粗略用語或曉諭發問態度問題,徒憑其主 觀上臆測,疑有偏頗之虞而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聲請人本 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