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67號
TPHV,107,聲,267,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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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陸羽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
度上易字第84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甚詳。是以, 法院受理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應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 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46 號事件二 審全部法庭期日之錄音光碟,惟未據敘明其聲請各該期日錄 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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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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