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抗字第65號
抗 告 人 李成蔭
相 對 人 李陳智仁
特別代理人 李皖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陳智仁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98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柒仟零玖拾陸元。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伊為相對人李陳智仁之子,相對人於民國 97年12月5日所立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剝奪伊就其 遺產之繼承權,而相對人於系爭遺囑成立前即已失智,且該 遺囑非相對人親書,應為無效,爰請求確認相對人所立系爭 遺囑為無效。本案訴訟並未涉及財產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原 裁定逕認相對人所有門牌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 暨其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 ,562,800元,計算伊對於系爭房地之應繼分與特留分差額, 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6,280元, 命伊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7,241元,顯有未當,茲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 服,提起抗告前來。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 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是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定之。再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究屬因財產權或非因財產權 涉訟,端視遺囑之內容而定。如遺囑內容係有關非財產上之 權利義務關係者(如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人等是),核屬非因財產權訴訟;至遺囑內容為關於財產 上權利義務關係者,則為因財產權涉訟。故立遺囑人倘於遺 囑中限制或剝奪繼承人關於財產權之繼承權,該繼承人請求 確認此部分遺囑無效之訴時,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因遺囑 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 分遺產,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 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
第1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抗告人提起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之訴訟,而依系爭遺囑記載: 「本人李陳智仁(即相對人)位於板橋市○○街00巷0號1樓 之房子。 被大兒子李成蔭(即抗告人)不法設定600萬又對 我態度惡劣,氣我,羞辱我,還讓我先生下跪非常不孝,我 決定李成蔭,不得繼承我的財產並決定由我先生李春林、孫 子李翔雲,孫女李夢華、李詩琴、李雋安、李君照繼承。」 等語(見原法院卷第27頁),足認系爭遺囑內容係有關財產 上權利義務關係,乃剝奪抗告人關於財產權之繼承權,依上 開說明,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相對人之配偶為李春林,子 女為長男李成蔭(即抗告人)、次男李長鴻、三男李皖平、 長女李亞麗,李亞麗已於98年11月5日死亡, 其繼承人長女 朱瑀樂、長男李翔雲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原法院 卷第75、85-97頁),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第1223條之規 定, 李春林、抗告人、李長鴻、李皖平之應繼分各為1/5, 朱瑀樂、李翔雲應繼分各為1/10,抗告人之特留份為1/10。 又抗告人起訴時,相對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財 產),其價值合計10,570,964元等情, 有相對人105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見原法院卷第45 -47頁),依上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抗告人對系 爭財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計算, 即為1,057,096元【計 算式:10,570,964元×(1/5-1/10)=1,057,096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 原裁定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6,280 元,尚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訴訟費用額由法 院依職權確定,原裁定上開部分既屬有誤,即無可維持,仍 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附表:相對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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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名稱 │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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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 │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32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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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號 │10,2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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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號 │2,6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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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號 │2,0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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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國瑞汽車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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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汽車 │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三陽汽車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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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票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3,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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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0,570,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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