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545號
TPHV,106,上,545,201806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4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姿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黃騰宏
      林千益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7日上午10時
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1/1頁


參考資料
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