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王崑驊
盧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律師
被上訴人 林碧春
訴訟代理人 黃觀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六)⒍倒數第二行及第六項中關於「年息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二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