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20號
TPHM,107,重附民,20,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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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黃耀弘
      黃耀德
      黃春榮
      黃賴秋香
      賴如文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耀輝
被   告 楊育昌
      邱雅文
      廖偉先
      劉智捷
      楊捷順
      林秉璋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兩岸金融交流協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育昌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年3月22日、4 月25日先後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6月1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依照上述說明,顯並不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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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