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903號
TPHM,107,聲,1903,201806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丁寅(原名陳丁泰)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7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丁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丁寅(原名陳丁泰)因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8 月,於民國101 年7 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有該部矯正署107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798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 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