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7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永基因毒品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 、3 月、8 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有該部矯正署107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41 號函 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 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