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泓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泓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泓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106年聲字第23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 於民國106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 9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