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883號
TPHM,107,聲,1883,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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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韋德華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德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德華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102年度金上重訴 字第1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9 1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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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