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798號
TPHM,107,聲,1798,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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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許淑女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102 年度金上重訴字
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淑女和先生侯永哲因違反銀行法案 件纏累,身體嚴重受創,希望自費獲得法庭錄音光碟,得以 平反全部過程云云。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 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案件已於106 年11月2 日經最高法院以上訴 不合法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該案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 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有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 第231 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開 規定,聲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裁判確定後 六個月(即107 年5 月2 日)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茲聲請人迄至107 年6 月13日始具狀 聲請,於法尚有不合,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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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