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憲華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經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月,上訴後,經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33號駁回上訴 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 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78 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