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697號
TPHM,107,聲,1697,201806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健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
行(107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健凱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健凱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93年9月2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並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88年2 月3 日開始執行徒刑。嗣受刑人於104 年10月15日奉准假釋 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107 年6 月17日執行完畢。 茲據新北地方檢察署陳稱,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遵守保護管束 規定,並有正常工作,悛悔有據,未經撤銷保護管束,經核 受刑人刑後強制工作已無須至拘束人身自由場所執行之必要 ,宜以保護管束代之,爰依刑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刑後強制工作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受刑人強盜案之判決書(本院91年度重 上更(三)字第79號刑事判決)、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 裁定書(本院93年度聲字第1090號)受保護管束人基本資料 表、觀護輔導紀要、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及訪視報 告表、列管註記表、列管註記除管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保護管束案件加強與警察機關聯繫回執單、受刑人之工作日 誌(內含工作內容、地點、薪資所得)等資料,認聲請人所 評估受刑人目前已有正當工作,且收入穩定,思考正向,如 能繼續輔以保護管束,應已能約束其行止,並更家能鼓勵更 生輔導其從善向等情,尚屬有據且合理。是聲請合法正當,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