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92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白俊中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易科罰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白俊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2358號判處有期 徒刑6月、7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二 審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就重利罪及剝奪他人行動罪撤 銷改判為有期徒刑6月、5月,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0月。而重利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係最輕本刑5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依院字 第1356號解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05074號函及102年1 月25日施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易科罰金,二審法 院未予宣告,為此提起聲請云云。
按刑法第2條第1項係關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就行為時及裁 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規定,僅於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適用;倘法院「裁判確定後」,縱法 律變更,除立法者另以法律規定而有例外情形,如刑法第2條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等情形,應從其規定者外,仍應 按原確定裁判主文所記載之意旨及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 不生所謂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問題(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0條 於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依修正後規定, 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即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而有法律變更之 情事。惟依上開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0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 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 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
經查:
㈠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9年1月 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2358號判決:白俊中共同犯重利罪,累 犯,處有期徒刑6月(下稱A罪);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
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下稱B罪);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下稱C罪);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下稱D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白俊中其餘被訴妨害自由罪嫌部分(被害人田經溪、吳 居正部分)無罪。聲請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 99年7月27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判決:原判決關於白 俊中重利、妨害自由(被害人潘子強)部分,暨定執行刑部 分撤銷。白俊中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A罪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5月(C罪) ,其餘上訴駁回;白俊中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部分所處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開A罪部分,因屬刑事訴 訟法第376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而告確定, 其餘雖聲請人提起上訴,惟經最高法院於99年12月2日以99 年度台上字第752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前述各判決書及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堪予認定。
㈡查聲請人所犯上開犯行,分別於99年7月27日、99年12月2日 判決確定,其時點係在102年1月23日刑法第50條修正生效之 前。而依裁判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得易科罰金部分 所處之刑,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準此,聲請人同案所犯之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即B罪、D罪),經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 ,本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在與聲請人所犯之重利罪(A 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C罪)併合處罰定執行刑有期 徒刑1年10月之結果,自無就重利罪(A罪)、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罪(C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5月,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必要。
㈢雖刑法第50條嗣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如上,並自同年月25日 生效。惟已在聲請人上開判決「裁判確定後」,而法律就此 又無例外情形之規定。揆之前開說明,自應按上開確定裁判 主文所記載之意旨及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不生新舊法 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問題。
綜上,聲請人就所犯之重利罪(A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C罪)部分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核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