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景麟(原名蔡克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景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景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15 年,遞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688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40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98年7月16日起入監 執行,嗣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546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546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