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時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時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時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6號裁定減刑暨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月確定、同院99年度聲字第21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本院99年度聲字 第2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自民國97 年10月2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嗣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235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07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235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