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607號
TPHM,107,上易,607,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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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詠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6 年度易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5461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詠智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及其論據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詠智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23時46分 許,駕駛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搭載女友丁 易津(其因駕駛0000-00 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小客車〉肇 事所涉殺人案件,業經本院106 年度矚上訴字第2 號論罪處 刑)至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恩主公醫院前時, 見員警賴建豪等人欲行圍捕丁易津,竟意圖隱匿丁易津使其 免於遭受刑事追訴處罰及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倒車衝撞員 警所駕駛0000-00 號偵防車(下稱系爭偵防車)試圖逃逸, 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員警賴建豪等人執行公務,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及同法第164 條第1 項後段之隱避人犯罪嫌等語。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主要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證人丁易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案 發當時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陳相瑋任清賢李志強、洪國 鈞、范蕙傑、陳志坤劉樹中蔡文敏賴建豪陳武農陳治國葉家榮於偵查中之證述、職務報告、現場及車損照 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9440、10682 號起 訴書等,為其論據。
二、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略辯稱:伊並未倒車衝撞系爭 偵防車,而是突遭後方車輛撞擊後,就立即轉頭往後看,然 後有一群人上前猛敲伊車玻璃,伊就配合下車接受調查;員 警當日既有配戴密錄器,警車亦應裝有行車紀錄器,倘伊確 有倒車衝撞系爭偵防車,理應提出錄影畫面以實其說,然員 警卻未提出兩車碰撞當時之錄影畫面,足見伊究竟有無倒車 衝撞系爭偵防車,並非無疑;伊當天載丁易津到恩主公醫院 ,就是為了找肇事小客車車主陳明德商量如何處理丁易津所 涉殺人案件,絕無妨害公務或使丁易津隱避之犯意等語。三、本院之判斷




㈠下列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並 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堪信真實
丁易津於105 年4 月28日16時許駕駛肇事小客車撞死兒童 後,檢察官旋依調查結果鎖定丁易津,並對其核發拘票乙 節,有職務報告、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5 年度偵字第9440、10682 號起訴書及本院106 年度矚上 訴字第2 號判決書附卷(見105 年度偵字第9440號卷〈下 稱偵字第9440號卷〉一第4 頁反面至6 頁反面,105 年度 偵字第15461 號卷〈下稱偵字第15461 號卷〉第23至26頁 ,原審卷二第42至49頁)可稽。
⒉被告為丁易津之男友,其於同日23時46分許駕駛系爭汽車 載丁易津抵達恩主公醫院前,即已知悉丁易津涉犯上揭殺 人案件乙節,業據證人丁易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證述 (見偵字第9440號卷一第11頁反面、第87頁反面,偵字第 15461 號卷第19頁反面,原審卷一第99頁反面、第102 頁 )明確,並有網路新聞附卷(見原審卷二第57至59頁)可 稽。
㈡本件檢察官所舉證據尚難積極證明被告確有倒車衝撞系爭偵 防車之客觀行為
⒈觀諸現場及車損照片(見偵字第9440號卷二第29至31頁、 第139 頁),可知系爭汽車之右後保險桿固有與系爭偵防 車之右前保險桿發生碰撞,導致系爭偵防車之右前保險桿 凹損。然除被告始終堅稱並未倒車衝撞系爭偵防車,而係 突遭後方車輛撞擊等語外,經原審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檢送逮捕過程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對該分 局106 年3 月12日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密錄器 光碟(見原審卷一第51頁、證物袋)勘驗結果(有勘驗筆 錄附於原審卷第61頁反面至第65頁反面,其內容詳如附表 ),僅有員警於逮捕被告及丁易津後之處理過程,而無兩 車碰撞當時之錄影畫面,且員警於上揭處理過程中,雖曾 數度質疑被告為何往後撞(見附表編號1 之㈢、㈤、㈥、 ㈦),惟被告除當場否認外,並稱:「我真的不知道你們 在後面啦」、「我沒有撞啊」等語(見附表編號1 之㈥) ,雙方各執一詞。
⒉證人賴建豪任清賢於偵查及原審中,及李志強洪國鈞范蕙傑、陳志坤劉樹中蔡文敏陳武農陳治國葉家榮於偵查中雖均證稱被告有倒車「衝撞」系爭偵防車 之事實(賴建豪任清賢李志強洪國鈞范蕙傑、陳 志坤、劉樹中蔡文敏偵查部分見偵字第9440號卷二第14 8 至151 頁,陳武農陳治國葉家榮偵查部分見同前卷



第162 至163 頁;賴建豪原審部分見原審卷一第76至78頁 ;任清賢原審部分見原審卷一第74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 ,惟檢察官於訊問賴建豪任清賢以外之其他證人時,並 未逐一確認其各自見聞被告倒車衝撞之過程(見偵字第94 40號卷二第148 至151 頁、第162 至163 頁),且證人陳 相瑋於偵查中稱其僅有「聽」到「碰」一聲等語(見偵字 第9440號卷二第144 頁),賴建豪於原審中亦改稱:伊「 沒有注意」到被告有沒有「碰撞」到警車,只有看他要往 後逃逸,另他駕車後退是猛力後退或慢慢倒車,伊也沒有 注意到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7頁),參以員警在案發現場 處理時,係某人員先稱:「剛剛叫停車,他撞我們耶」, 旋有多名人員齊聲:「他開車,為什麼要撞我們?」(見 附表編號1 之㈢),則上揭證人是否均有親眼見聞被告倒 車衝撞系爭偵防車之經過,而得互為補強,已非無疑。 ⒊反觀被告辯稱:伊並未倒車衝撞系爭偵防車,而是突遭後 方車輛撞擊等語,除與證人丁易津於偵查及原審中稱:當 時系爭汽車是處於停等狀態,被告在駕駛座,伊在副駕駛 座,陳明德走過來跟伊拿錢,要去付他的計程車資,系爭 汽車後方就被一輛車撞一下,然後就有一群人衝上來說是 警察,把我們圍住並拉下車,被告並未倒車衝撞對方等語 (見偵字第9440號卷一第88頁、第92頁,偵字第15461 號 卷第19頁,原審卷一第98頁反面、第101 頁反面)相符外 ,依卷附恩主公醫院前之街景照片(見本院卷第107 頁、 第137 頁),可知該院大門前廣場僅於地面繪有引道標線 ,而未設置任何路障,客觀上屬於開放空間,且該院與臨 棟建築物間有1 條可供汽車通行進入之小巷,任清賢於偵 查及原審中亦稱:當時系爭偵防車在系爭汽車「後面」, 另外二台則佈署在附近,沒有去阻擋系爭汽車,系爭汽車 前方沒有車子,右前方的路通往急診室要到恩主公醫院正 門口,是給救護車走的等語(見偵字第9440號卷二第150 頁,原審卷一第75頁),倘若被告確欲逃離,理應往右前 方進入小巷,或往左側逃離,焉需倒車衝撞系爭偵防車? 又豈會僅致該車右前保險桿凹損即予放棄?另現場既有多 達12名員警分乘至少3 台偵防車參與行動,卻無任何有關 系爭汽車倒車衝撞系爭偵防車之錄影畫面,亦與常理顯然 有違。從而,被告辯稱:員警當日既有配戴密錄器,警車 亦應裝有行車紀錄器,倘伊確有倒車衝撞系爭偵防車,理 應提出錄影畫面以實其說,然員警卻未提出兩車碰撞當時 之錄影畫面,足見伊究竟有無倒車衝撞系爭偵防車,並非 無疑等語,已非全然無據。




㈢本件除難積極證明被告有倒車衝撞系爭偵防車之客觀行為外 ,被告稱其當天載丁易津到恩主公醫院,就是為了找肇事小 客車車主陳明德商量如何處理丁易津所涉殺人案件等語,核 與丁易津於偵查及原審中之證述(見偵字第9440號卷一第88 頁,偵字第15461 號卷第19至20頁,原審卷一第98至101 頁 面)相符,且被告及丁易津於員警上前並喝令下車後,除均 下車配合接受調查,亦未見任何肢體反抗或試圖逃亡舉動, 而與一般拒捕犯嫌常見反應顯有差異,此外,復無其他證據 可供佐證,則被告辯稱:伊絕無妨害公務或使丁易津隱避之 犯意云云,尚非不可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尚未達於一般人均 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被告客觀上有倒車衝撞系爭偵 防車之行為,且主觀上有妨害公務或使丁易津隱避之犯意, 本院因而無法形成被告犯公然侮辱及隱避人犯罪之心證。是 被告被訴上揭犯罪事實,均屬不能證明。
四、原審未予詳查,遽就妨害公務部分對被告論罪處刑,及就隱 避人犯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認定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未洽,即屬無從 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本案經檢察官張熙懷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 勘驗結果 │
├──┼─────────────────────────────────┤
│ 1 │檔案名稱「FILE0007.MOV」之影片: │
│ │㈠影片全長15分8秒。該畫面鏡頭角度主要為警員逮捕勤務之情形。 │
│ │㈡(錄影時間2016/04/28 23:49:24許) │
│ │ 鏡頭前方有3 人,分別一站二蹲於深色車輛前方(該車輛隨後掛上警示燈│
│ │ )。兩名蹲下之人員壓制一名趴倒在地之被告。其餘多名人員圍繞在被告│




│ │ 周遭。 │
│ │ 人員A:啊不就跟你喊了,你沒聽到警察?(台語) │
│ │ 人員B:很大聲了耶,很多人在喊耶(台語) │
│ │ 人員C:沒有。 │
│ │ 人員A:看看車上。(台語) │
│ │ 人員D:手銬那邊有。 │
│ │ 人員B:手銬手銬。(台語) │
│ │ 人員D:那邊有手銬嗎? │
│ │ 人員E:手銬已經銬那個女的了。 │
│ │ 人員F:有,在拿了。 │
│ │ 一名人員打開一旁停靠之箱型車翻找物品。 │
│ │ 人員E:這一定有人報警。 │
│ │ 其後為人員翻找手銬與開密錄器之對話,不予記載。 │
│ │ 人員B:你他媽敢給我動一下試試看。 │
│ │ 人員A:有啦,有警示燈啦。 │
│ │㈢(錄影時間2016/04/28 23:51:04許) │
│ │ 一人將警示燈從深色車輛裡拿出,放在車頂前方;另一人拿出白色束帶欲│
│ │ 以之綁住被告。 │
│ │ 人員C :不然你的手銬把他解銬,把她銬來這裡啦。兩個銬在一起啦。 │
│ │ 丁易津雙手已上銬,並遭帶至被告旁邊,丁易津表示不甘他(被告)的事│
│ │ ,車上今天沒有他。 │
│ │ 人員A:剛剛叫停車,他撞我們耶。 │
│ │ 多名人員齊聲:他開車,為什麼要撞我們? │
│ │ 人員D :我們車上都有在錄影耶,你這樣停車,為什麼要一直開? │
│ │ 人員B:警察停車,你為什麼要一直開....。 │
│ │ 丁易津:沒有啦,真的不干他的事。 │
│ │ 人員A :不干他的事,那他為什麼要撞我們?叫他停車,還撞....。 │
│ │ 人員E:回去再說啦,好不好。 │
│ │ 人員F:那個車子要帶來看一下,好像有點味道。 │
│ │ 人員G:車子上有什麼東西?毒品喔? │
│ │ 人員A:手銬把他兩個銬在一起就好。 │
│ │ 人員H:學長,你有那個繩索...警棍掉下來...那根警棍...。 │
│ │ 人員I:那警棍誰的? │
│ │ 人員J:那不是我的。(台語) │
│ │ 人員E:先銬起來好了,先銬起來。 │
│ │ 人員B:不然派出所來了,跟派出所借。(台語) │
│ │㈣(錄影時間2016/04/28 23:52:15許) │
│ │ 一名女警身著螢光背心騎警用機車經過並詢問。 │
│ │ 人員K表示我們是桃園刑大的,在抓人跟警指回報一下沒事。 │
│ │ 人員L:撞死小女生肇逃那件。 │




│ │ 人員M:你叫什麼名字? │
│ │ 被告:蔡詠智。 │
│ │ 人員N 向女警表示是桃園觀光夜市,撞死小女孩那個,有沒有。 │
│ │㈤(錄影時間2016/04/28 23:53:04許) │
│ │ 丁易津與被告2 人蹲下,並分別將2 人左手與右手上銬在一起。周遭人員│
│ │ 在討論案子與回報。 │
│ │ 人員F:車子被撞到也要拍一下,他退後撞到的。 │
│ │ 人員O:他後退弄到我們的車。(台語) │
│ │ 人員P:你叫什麼名字? │
│ │ 被告:蔡詠智。 │
│ │ 人員P:你今天下午有沒有在? │
│ │ 被告:沒有。 │
│ │ 人員P:沒有在。 │
│ │ 人員Q:車子是誰開的?車子裡面東西都你的嗎? │
│ │ 被告:就我開的,車我開的。 │
│ │ 多名人員齊聲:沒有啦...車子裡面東西(聽不清楚)...。 │
│ │ 人員Q:我們現在帶你看你的車,裡面有沒有東西? │
│ │ 人員P:有發現東西算誰的?你要先講清楚。 │
│ │ 被告:算我的。 │
│ │ 人員P:算你的吼。 │
│ │ 人員Q:(扶起被告)來你人過來這邊看,你蹲著就好。 │
│ │ 被告靠近車輛後,然後又被要求蹲下。 │
│ │ 人員P:蒐證器材準備一下,密錄器你開...。 │
│ │ 人員F:有有有。 │
│ │ 人員A:拜託我們看一下好不好,來。 │
│ │㈥(錄影時間2016/04/28 23:54:23許) │
│ │ 人員們要求周遭民眾不要拍攝妨礙辦案。 │
│ │ 人員F打開被告肇事的駕駛座車門。 │
│ │ 人員P:在旁邊看著就好了。 │
│ │ 人員扶起被告,讓他在一旁看人員P 搜索自己的自小客車。 │
│ │ 旁邊一名人員大喊:怎麼樣啦。(台語) │
│ │ 人員P發現球棒1支、深色外套1件,並詢問為誰所有,被告回答為其所有 │
│ │ 。 │
│ │ 人員C:衝撞警察,還這麼兇。(台語) │
│ │ 被告:我真的不知道你們在後面啦。 │
│ │ 人員P一邊檢查該衣物,一邊詢問不知道要衝撞嗎? │
│ │ 被告:我沒有撞啊。 │
│ │ 人員S:警察都下來了,穿制服... │
│ │ 人員R:沒有撞?難道那個(聽不清楚)...是我們踢凹的嗎? │
│ │ 人員S:你看警察的背心都(聽不清楚)...。 │




│ │ 人員P搜索副駕駛座。 │
│ │ 人員P:這是你的東西嗎? │
│ │ 人員T:拘票有了嗎? │
│ │ 人員U:有。 │
│ │ 人員T:確定了吼? │
│ │ 人員U:嘿。 │
│ │ 人員P:手機誰的啊?你的啊? │
│ │ 人員Y:那個打開給他看,不然就把窗戶搖下來。 │
│ │ 駕駛座和副駕駛座前方擋風玻璃碎裂。 │
│ │㈦(錄影時間2016/04/28 23:55:56許) │
│ │ 人員P:好,來,你看這邊來,你這什麼證物你自己講。 │
│ │ 人員P打開左側後門,進行後座搜索,發現疑似紫色袋子的東西,該物品 │
│ │ 為丁易聿所有。 │
│ │ 人員P:這誰的? │
│ │ 丁易津:我的。 │
│ │ 人員P:妳的吼,準備要跑是不是? │
│ │ 丁易津:沒有,是洗車公司...。 │
│ │ 人員P:沒有?妳證件?妳證件咧?在妳身上嗎?在包包嗎?是不是?好 │
│ │ ,沒關係。 │
│ │ 隨後人員P將袋子直接翻倒而出所有東西。 │
│ │ 人員P:這是不是今天的那部車?這是不是今天的那部車? │
│ │ (詢問被告肇事車輛,是不是撞死小女孩那部車)。0000-00...。 │
│ │ 丁易津:鑰匙在包包裡面。 │
│ │ 人員P:在另外一個包包裡面是不是?這不是,是不是? │
│ │ 丁易津:(搖頭)。 │
│ │ 人員V:我還以為要帶我們去把他的車弄出來喔。 │
│ │ 人員P繼續搜索後座,並表示先代管手機並將包包還給丁易津。 │
│ │ 人員P:你有吃藥嗎?(台語) │
│ │ 被告:沒有。 │
│ │ 人員P:身上看一下,他的身上。 │
│ │ 人員對被告身體進行搜索,並無發現異狀。 │
│ │ 人員P:(接起電話並回答)喂,有啊,女的承認啊,對啊對啊。但,只 │
│ │ 是她有點忘記地方,我要帶她去那個附近找。因為在(某地名無法│
│ │ 辨識),因為藏在比較裡面可能要進去找一下. . . 。 │
│ │ 丁易津反胃作噁乾嘔一下。 │
│ │ 人員W:是不是妳開那台0000-00?那台Lexus。 │
│ │ 人員P:我跟妳(丁易津)講吼,檢察官是說,妳如果能坦承,他還可以 │
│ │ 給妳機會,了解我意思嗎?今天開車的情形,妳知道嘛,這個不 │
│ │ 用講,新聞也都有看過。 │
│ │ 人員W:下午是不是妳開那台0000-00?那台Lexus。 │




│ │ 人員P:是妳開的嘛吼。 │
│ │ 人員W:是你開的嗎? │
│ │ 丁易津:是我朋友的啊。 │
│ │ 多名人員齊聲:開車是誰啊?是誰開車的啊? │
│ │ 丁易津:我開的。 │
│ │ 人員W:妳開的?(丁易津點頭)那車子呢? │
│ │ 丁易津:停在路邊。 │
│ │ 人員P:那這部車子吼...。 │
│ │ 人員X:那個車子旁邊是誰? │
│ │ 丁易津:你是說我副駕駛旁邊? │
│ │ 人員X:對對對。 │
│ │ 人員P:那個有照相了嗎?他撞我們、他撞我們這台車。 │
│ │ 人員A:我來。 │
│ │ 丁易津:等一下我會...(後續無法聽見) │
│ │ 人員P:你拍了吼,遠、近各拍一下。遠近各拍一下,因為我們有警示燈 │
│ │ ,所以他明示,知道我們是警察。遠距離拍一下。 │
│ │ 丁易津反胃作噁乾嘔。 │
│ │ 人員C:可能不好拍,要開閃光。(台語) │
│ │ 人員B:兩個嫌犯的正反面跟...。 │
│ │ 人員E:要用你手機拍。(台語) │
│ │ 人員D:這就是要拍她們的正反面。好好好我拍一下。 │
│ │ 人員對被告及丁易津照相。 │
│ │ 丁易津:他沒有。 │
│ │ 人員A:那下午是你一個人跟誰? │
│ │ 丁易津:跟XXX(無法辨識)。 │
│ │ 人員D:對啊現在是誰都不確定了,是不是他或怎樣都不知道。 │
│ │ 人員H:女生的正面我也傳上去了。 │
│ │ 周遭人員不斷拍照蒐證,其餘拍照對話不予記載。 │
│ │ 人員P:(指著被告)我給你...我有,吼,我不是隨便給你那個...。那 │
│ │ 個這邊地點時間記一下、時間。 │
│ │ 人員C:這邊有門牌。 │
│ │ 人員F:000。 │
│ │ 人員間討論該犯案車輛是否要扣回去。 │
│ │㈧(錄影時間2016/04/29 00:00:02許) │
│ │ 人員P:你證件呢? │
│ │ 被告:我沒帶。(台語) │
│ │ 人員P向其他人員表示查一下被告的身分,對照被告的身分是否正確。 │
│ │ 人員F:欸...沒有小電腦。 │
│ │ 人員P :沒有小電腦喔. . . 。誰能不能現場查一下身分,看誰有小電腦│
│ │ 嗎?(隨後拿起手機講電話)來你查證一下他的身分。對照一下那│




│ │ 個照片。 │
│ │ 被告身旁一名女警及一名便衣刑警以警用隨身電腦查證被告,並觀看比對│
│ │ 。隨後人員 P向其他警察說明此肇事車輛開回局裡。 │
│ │ 人員P:對齁?那你,等一下你會開車嗎? │
│ │ 人員F:會啊會啊。 │
│ │ 人員P:這部車就開回去。 │
│ │ 人員C:這樣會開嗎?這玻璃變成這樣。 │
│ │ 人員B:沒關係我坐你後面。 │
│ │ 人員F:好好好。 │
│ │ 人員B:啊你就跟在我們車子後面就好了。 │
│ │ 人員P:沒有沒有,我們還要去找車子。 │
│ │ 人員B:那這樣開...。 │
│ │ 人員P:他這樣開就好了。 │
│ │ 人員B:OK嗎? │
│ │ 人員P:你看的到嗎? │
│ │ 人員F:欸可能要試試看喔。 │
│ │ 人員B:還是要幫你開路? │
│ │ 人員F:我怕我等一下看不到,因為高速公路那麼快。 │
│ │ 人員B:還是? │
│ │ 人員C:開平面的? │
│ │ 人員B:對啊。平面的話比較...。 │
│ │ 後續背景音為人員持續討論如何將車輛帶回警局。 │
│ │㈨(錄影時間2016/04/29 00:02:35許) │
│ │ 人員搜索現場車上發現的深色包包,打開包包拿出裏頭深色中長夾翻開,│
│ │ 並詢問裡面有沒有東西。 │
│ │ 人員C:有沒有東西啦?蔡詠智? │
│ │ 人員D:你有前科嗎? │
│ │ 人員E:有啦,他涉案故意人口(略為音譯)。 │
│ │ 人員D:這樣也是要回去。(台語) │
│ │ 一名人員蹲下並從大包包中拿出放在包包裡的東西,並一一檢視。 │
│ │ 人員C:弄給你看。好吧那個,那你...。 │
│ │ 員P:他不是有那個? │
│ │ 人員A:有在吃藥嗎? │
│ │ 人員B:沒有在吃藥? │
│ │ 人員P:他不是有那個束帶嗎? │
│ │ 人員B:沒有啊。也沒有啊。 │
│ │ 人員A:車上有束帶嗎? │
│ │ 人員B:車上有袋子嗎? │
│ │ 人員C :一個用手銬一個用束帶好了。啊一個你們就順便帶回去好了。 │
│ │ 人員D :對。順便帶回去。 │




│ │ 人員C:束帶他這裡就有了。 │
│ │ 人員P:束帶是你用來妨害自由的是不是? │
│ │ 被告:沒有。我是要綁那個...。 │
│ │ 隨後人員們交雜討論物品如何處置。最後再將物品放回原來大包包裡。收│
│ │ 拾後即扣走被告的包包。 │
│ │ 人員P:我們扣著好了。 │
│ │ 人員示意要被告看一下照相鏡頭。 │
│ │ 被告:真的不是我啦。(雙手上手銬) │
│ │ 多名人員齊聲:檢察官說要拍的。(聽不清楚)...看你是不是坐在副駕 │
│ │ 啦,不是你就會還你清白啊,對不對。 │
├──┼─────────────────────────────────┤
│ 2 │檔案名稱「FILE0008.MOV」之影片: │
│ │影片全長17秒。該畫面鏡頭角度主要為人員討論將被告帶回警局之情形。 │
├──┼─────────────────────────────────┤
│ 3 │檔案名稱「FILE0009.MOV」之影片: │
│ │㈠影片全長4分49秒。該畫面鏡頭角度主要為人員將肇事車輛、被告及丁易 │
│ │ 津一併移至警局之情形。 │
│ │㈡(錄影時間2016/04/29 00:05:23許) │
│ │ 人員們商討將肇事車輛、被告及丁易津由誰帶回分局;另外由警員P分配 │
│ │ 數名人員找尋0000-00自小客車。 │
│ │㈢(錄影時間2016/04/29 00:07:12許) │
│ │ 一名人員聽從丁易津說明駕駛方式,準備將肇事車輛開回分局時,因為不│
│ │ 熟駕駛方式,因此換另一名人員把車子開離現場。 │
│ │㈣(錄影時間2016/04/29 00:09:15許) │
│ │ 最後人員P將被告及丁易津一同帶上警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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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