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君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育昌
邱雅文
廖偉先
劉智捷
楊捷順
林秉璋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兩岸金融交流協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育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銀行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
年度附民字第5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6年7月18日經原審辯論終結,原 告於同年8月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述說明, 並不合法。原審以上訴人起訴不合法,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上訴人猶執前詞上訴指 稱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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