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金上重訴字,106年度,1號
TPHM,106,原金上重訴,1,20180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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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官羽
選任辯護人 古健琳律師
      郭緯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春香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淑麗
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俊安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賴志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寬
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尚志
選任辯護人 徐一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卓翔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承翰
選任辯護人 羅婉菱律師
      施汎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傳港
選任辯護人 宋銘樹律師
      游孟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繹倫
選任辯護人 詹以勤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欣倫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律師
      呂雅莘律師
      黃詩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彥宏
選任辯護人 劉思伶律師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梁凱智
選任辯護人 溫藝玲律師(法扶律師)
      彭國書律師(法扶律師)
      陳佳函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宋維德
選任辯護人 楊景超律師
被   告 葉信德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
度原金重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429、2698、5747
至5749、5752、5754、7474、7479、7482至7486、7488、7491、
7880、8160至9164、8166至8168、8170至8172、8174至8178、98
80至9885、1014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鄒官羽鄒春香李文寬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徐傳港江欣倫劉彥宏葉信德潘俊安蕭淑麗梁凱智宋維德黃繹倫各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事 實
一、鄒官羽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金訴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 刑5 月,緩刑3 年確定。同年又因操縱新傳媒TDR 股價違反 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金重訴字 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經上訴,現由本院105 年 金上重訴字27號審理中(於本件不構成累犯);鄒春香前於 100 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金上重更 (一)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罪),各減為有期徒 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 字第296 號駁回上訴確定。入監服刑後經檢察官准以易服社 會勞動,於101 年4 月24日進行勤前教育學程後,自101 年



5 月8 日起履行社會勞動至103 年2 月13日執行完畢(於本 件構成累犯);蔡尚志前於102 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2039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於103 年9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 ;徐傳港於105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交簡字2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5 年 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二、鄒官羽鄒春香為姑姪關係。鄒官羽前於97至99年間利用「 采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陞公司,址設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11樓之1 )名義違法經營證券投資 顧問業務及期貨顧問事業遭查獲(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 金訴字第60號判處有罪確定)。於99年6 月21日將采陞公司 負責人變更登記為曾昭榮,100 年7 月1 日曾昭榮又設立登 記寶德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登記地址台北市○○ 區○○○路000 號8 樓,以承租之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2 為實際營業處所),另徐珍海(嗣改名徐 正倫)提供信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於韓,址設台 北市○○區0 段000 號11樓之1 ,下稱信成公司),並與鄒 官羽、鄒春香等人合作對外以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為 由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迨101 年9 月6 日經臺北市調查 處前往上開寶德公司南京東路營業處所搜索,曾昭榮為免投 資款均為鄒官羽鄒春香掌控,於101 年9 月下旬改向經營 宅吉便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宅吉便公司)從事房地產仲介 之姚柏丞商借宅吉便公司帳戶及姚柏丞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 入投資款用,及由姚柏丞出名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合作書、決 定書,另於102 年3 月21日起商請梁柱出面登記設立雙盈行 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雙盈公司),以雙盈公司名義開立帳 戶供其使用收取投資人投資款,由梁柱以雙盈公司負責人名 義與投資人簽訂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 圈購股票。迨102 年4 月12日鄒官羽鄒春香退出後,即由 曾昭榮主導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業務,直至103 年 1 月6 日經搜索後,因相關銀行帳戶存款及曾昭榮住處之現 金遭查扣凍結高達新臺幣(下同)4 億餘元始無法續行犯行 (姚柏丞、梁柱等人所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罪,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 18號、本院104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鄒官羽鄒春香因未據起訴,經承審法官告發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嗣經該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 第26081 號移送併辦,惟與本案非同一案件,詳後述)。三、鄒官羽於101 年底即因懷疑曾昭榮不出金予其運用,而將所



管控之投資款交予徐珍海,乃於102 年4 月12日後退出前揭 曾昭榮等人吸金業務體系。惟鄒官羽因長期向金主墊款買賣 股票積欠高額債務,另萌生自立門戶重操舊業之意,其與斯 時因另案執行社會勞動之鄒春香均知悉非銀行未依法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 以收受投資等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其等並無 正常管道可詢價圈購首次公開募股即將上市、上櫃公司之股 票(簡稱IPO ),日後收取之投資款主要係供其挪做其他投 資或用途,並無代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之真意,竟共同基於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2 年4 月22日起,先後分別以昇亞行銷實業有限公司(102 年6 月 26日設立登記下稱昇亞公司)、萬事通投資有限公司(103 年10月22日設立登記,下稱萬事通公司)名義,以所承租臺 北市○○區○○路000 號8 樓(下稱長春路辦公室)、同市 ○○路000 號22樓福爾摩沙大樓及光復南路555 號2 樓(徐 傳港組據點)為營業處所,另以同市○○○路000 號太平洋 商務中心B1樓857 室(下稱太平洋商務中心)為行政、會計 部門,初期由鄒官羽主導昇亞公司吸金業務運作模式、下達 其佯以決定圈購投資標的及條件予業務員對外招攬投資,並 支配調度資金運用等事宜至103 年3 月20日止,鄒春香則擔 任會計協助鄒官羽管控公司資金及配合昇亞公司業務部門推 廣圈購股票業務,迨103 年2 月14日後復承接已離職協理之 業務主管工作,並自鄒官羽於同年3 月20日退出後,續佯為 決定圈購股票標的、價格等條件予業務員招攬投資、發放業 務奬金等主導昇亞公司及萬事通公司吸金業務之運作至104 年5 月31日止(徐傳港自104 年6 月1 日承接萬事通公司業 務至同年7 月21日止,詳後述)。鄒官羽鄒春香復先後與 知悉非銀行未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等其他名義,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報酬(惟對鄒官羽並無正常管道可詢價圈購即將上市 、上櫃公司之股票,亦無代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之詐欺取財 犯意並不知情)之李文寬蔡尚志(蔡協)、簡卓翔(簡協 )、蔡承翰(承協)、徐傳港(港協、徐董,英文名Vincen t-Hsu )、蔡信德、江欣倫劉彥宏、黃頌慈(HU YNH ,TU TUNG,越南裔美國籍)、李錦波(LY ,WILSON,越南裔美國 籍)、何達宏(HA ,TOMMY HOANG ,越南裔美國籍,何董) 等人(上開黃頌慈、李錦波、何達宏3 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 發佈通緝中)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



李文寬擔任昇亞公司名義負責人,負責開設昇亞公司客戶 入金帳戶及辦理公司入金帳戶之存、提、匯款等業務;另透 過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徐傳港、蔡信德、江欣倫、劉 彥宏等業務主管或業務人員對外宣稱有管道可圈購即將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約定每檔股票投資期間為40天、60天、66 天、132 天不等,於閉鎖期內不得處分,並保證日後獲利, 即到期後不論各檔股票日後市價為何,均可領回本金加計6% 至26 %不等之獲利(各檔投資標的名稱、閉鎖期、報酬率、 召募入金期間均詳見附表二);另徐傳港所管理之業務組織 (包含徐傳港及其所招攬投資人如沈鳳凰、阮恩祥等人及併 案之楊嘉瑋、李佩岑部分)則約定投資期限為6 個月,保證 獲利為固定每月2%,最後一期返還本金及末月2%報酬,而以 上述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方式,對外招 攬不特定之多數人投資,致如附表三、五所示之孫淑瑜等投 資人均陷於錯誤,誤以為昇亞公司將代其等投資圈購股票, 且投資標的將來如期上市、上櫃會有蜜月行情,日後處分股 票獲利可期,因此允諾出資。昇亞公司同時利用如附表一所 示人頭帳戶李文寬、黃頌慈、李錦波、何達宏及不知情之李 逸祥、陳永華、陳立昌、周育德等人名義,代表公司與投資 人簽立「承諾書」,將客戶於閉鎖期後所得領回金額即本金 加計獲利之報酬直接填載為投資金額,隱藏保證獲利之比例 ,以掩飾渠等高利吸金之違法行為;投資人則依業務員要求 將出資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人頭帳戶內,或直接以現金 交付業務員轉交公司完成入金。茲就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 非法吸金業務體系及鄒官羽鄒春香李文寬蔡尚志、簡 卓翔、蔡承翰徐傳港江欣倫劉彥宏葉信德潘俊安蕭淑麗梁凱智宋維德黃繹倫等人參與昇亞公司、萬 事通公司非法吸金業務組織各別起訖期間及分工情形分敘如 下:
(一)鄒官羽部分(自102 年4 月22日起至103 年3 月20日止) :
1.鄒官羽(綽號胖子)為自立門戶擔任昇亞公司非法吸金體 系之實際負責人,乃於102 年間先指示助理潘俊安為其尋 覓昇亞公司人頭負責人並開立帳戶,潘俊安黃繹倫介紹 而認識斯時債務纏身之李文寬李文寬為解決其債務問題 ,允諾潘俊安之提議以每月3 萬元代價擔任昇亞公司負責 人。議定後,潘俊安即偕同李文寬先後於102 年4 月22日 至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同年4 月30日至台新銀行忠孝 分行,以自己名義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人頭帳戶 ,作為昇亞公司吸收投資人款項之入金帳戶使用,並於同



年6 月26日以李文寬為昇亞公司負責人申請設立登記。鄒 官羽並交由亦具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詐欺取財犯意聯 絡之鄒春香負責公司財務管理管控資金,並延攬之前在采 陞公司曾與其合作之蔡尚志簡卓翔鄒官羽蔡尚志簡卓翔為高中同學)、蔡承翰擔任各業務組「協理」,帶 領江欣倫葉信德劉彥宏等業務員對外招攬投資圈購股 票等業務吸收資金。
2.鄒官羽為拓展昇亞公司吸金業務,於102 年9 月經黃繹倫 介紹結識徐傳港,2 人談妥給予徐傳港所投資或另招攬投 資人保證每月固定2%獲利條件及徐傳港獎金分派等合作模 式後,鄒官羽即提供其所承租位於台北市○○路000 號福 爾摩沙大樓22樓供徐傳港作為對外招攬投資人、聚會洽談 所用(嗣於103 年7 月因租約到期改至台北市○○○路00 0 號2 樓),而為昇亞公司另一業務組織據點。期間鄒官 羽亦佯攜股票庫存表(遮蔽姓名、帳號,記載股票名稱、 數量,並有證券公司章戳之表單)、圈購單(圈購股票名 稱、數量及遮蔽圈購人個人資料之文件)出示予徐傳港觀 覽,並指示潘俊安影印交予徐傳港留存,以取信其有圈購 股票之能力。
3.鄒官羽為掩飾其並無為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真意之詐欺犯 行,且隱身幕後甚少進入長春路辦公室,公司業務運作模 式主要由其先佯以決定圈購股票投資標的及條件後(各檔 圈購股票標的、簽約名義人、每張認購金額、到期日、閉 鎖期天數、到期報酬率、獲利率均詳如附表二),將記載 圈購股票標的名稱、投資閉鎖期間、價格、上市櫃掛牌時 間、保證獲利百分比、業務獎金條件、結案日等訊息之小 紙條交由潘俊安,佯裝將以收取之資金進行圈購股票云云 ,潘俊安再持往長春路辦公室轉交予蔡尚志簡卓翔、蔡 承翰等協理及管理另一業務組織據點之徐傳港(業務人員 不詳),再由渠等向各組所屬業務人員轉達宣布後,由蔡 尚志、簡卓翔蔡承翰徐傳港自行或業務員以前述宣稱 有管道可圈購即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保證獲利之方式 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鄒官羽為掩飾其上 開詐欺犯行,復佯以交付經遮蔽個人資料之圈購單、集保 帳戶庫存表影本交由潘俊安轉交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 等協理出示予旗下所屬業務員及投資人觀覽,致投資人均 誤信昇亞公司確有詢價圈購股票之實績,而自102 年4 月 23日起接受投資人匯款入金至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李 文寬及鄒春香所覓得如附表一編號4 、15所示黃頌慈國泰 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及聯邦商業銀行長春分行帳戶,暨



透過黃繹倫取得如附表一編號3 、16所示李逸祥新光銀行 莊敬分行、周育德永豐銀行三興分行帳戶等人頭帳戶吸收 資金,並以上述人頭帳戶申設人名義分別與投資人簽立承 諾書(各圈購股票標的之簽約名義人及使用入金帳戶詳如 附表二所示)。
4.鄒官羽於有資金需求時,即指示潘俊安前往上述太平洋商 務中心行政會計部門,向管控資金之鄒春香或指示蕭淑麗 調度,由鄒春香蕭淑麗潘俊安自如附件一所示李文寬 、黃頌慈等人頭入金帳戶提領款項供其運用。另昇亞公司 所需管銷費用及業務組獎金亦交代潘俊安持現金赴長春路 辦公室交予協理支用。鄒官羽另自行透過不知情之證券營 業員周其芳向金主呂靜珠、劉玉麗以丙種墊款方式下單投 資買賣股票現貨,為了支應墊款保證金,亦交代潘俊安等 人將提領自昇亞公司上開帳戶之款項轉存入周其芳所指定 金主使用之劉鳳嬌、呂靜珠、丁踴躍之股票交割帳戶,供 其私人投資股市之用。迨103 年3 月間,鄒官羽欲轉換跑 道至澳門發展新事業,而離開昇亞公司,交由鄒春香主導 管控昇亞公司所有吸金業務。總計鄒官羽自102 年4 月23 日起至103 年3 月20日最後一次指示自李逸祥新光銀行莊 敬分行帳戶提款200 萬元存入金主劉鳳嬌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運用止,主導參與昇亞公司期間所吸收資金共計599,72 5,385 元(詳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
(二)鄒春香部分(自102 年4 月22日起至104 年5 月31日止) :
1.鄒春香(綽號二姑、晶晶)於102 年4 月12日前結束其在 前述曾昭榮等人共組之吸金業務後,復另行起意與鄒官羽 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將 其前於102 年2 月25日以其女何珮瑤名義向宏康國際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所承租位於台北市○○○路000 號太平洋商 務中心B1樓857 室(嗣於103 年3 月6 日、104 年2 月12 日辦理續租至104 年10月解除契約),供作鄒官羽所成立 昇亞公司之行政會計部門中心,由其擔任昇亞公司會計管 理公司財務管控資金,惟鄒春香斯時尚因前所犯證券交易 法案件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期間,平日上班時間須服勞務不 能正常進出昇亞公司,乃安排蕭淑麗在該處擔任行政人員 (行政會計),指示蕭淑麗製作空白「承諾書」及入、出 金表、月報表登帳等行政事務,以配合昇亞公司業務部門 招攬投資圈購股票業務,同時設置保險箱以保管現金及公 司入金帳戶存摺、印鑑等資料,供作資金調度中心,另囑 蕭淑麗將入出金及業績報表之檔案以電子郵件寄送供其過



目,偶爾進入商務中心及長春路辦公室,以掌握公司資金 狀況。鄒春香另覓得如附表一編號4 、15所示之黃頌慈國 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戶及聯邦商業銀行長春分行帳戶, 暨透過黃繹倫取得如附表一編號3 、16所示李逸祥新光銀 行莊敬分行、周育德永豐銀行三興分行帳戶供作昇亞公司 入金帳戶使用,而與鄒官羽共同實際參與昇亞公司吸金業 務及財務管理。
2.迨鄒春香於103 年2 月13日履行社會勞動執行完畢,適昇 亞公司業務主管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等3 位協理陸續 離職,鄒春香即自同年2 月14日起頻繁進出昇亞公司,除 承接已離職協理之業務主管工作外,並實質支配公司資金 調度,復在鄒官羽於同年3 月20日退出後,在同無正常管 道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情形下,接續鄒官羽佯為決 定圈購股票標的、價格、閉鎖期間或圈購張數等條件及業 務抽佣比例或金額,鄒春香先指示梁凱智(103 年3 月間 經鄒春香布達為「副總」)將記載上開投資標的及條件之 小紙條謄寫在辦公處白板上向業務人員公告後,由鄒春香 向業務員解說及督促在各檔股票標的行銷期間內對外招攬 投資人;且在蕭淑麗統計各組及業務員業績後不定期發放 業務獎金予業務員或支付車馬費予梁凱智宋維德等人; 掌控公司人事、業務組織(於103 年11、12月間宣布資深 業務人員即業務主任江欣倫葉信德劉彥宏3 人職銜掛 名為「副理/ 組長」)並發放業務費用,作為激勵業務組 措施;與徐傳港約定續以「每月固定紅利2%」投資方案, 延續該業務組對外招攬吸金業務等,接續經營昇亞公司圈 購股票吸金業務。
3.期間因李文寬、黃頌慈先後於102 年11月6 日、103 年1 月19日相繼離開昇亞公司,鄒春香乃於103 年3 月18日另 覓李錦波、何達宏擔任負責人、董事角色,並指示梁凱智 陪同2 人申設如附表一編號6 至10、17所示帳戶,並沿用 先前蒐集之周育德、李逸祥、黃頌慈等人頭帳戶,連同後 續於103 年8 月初透過何達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5 、11所 示陳永華(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新光銀行東三 重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學府分行帳戶,及另覓得附表一編 號12至14所示陳立昌(業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緝字第12 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德分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帳戶,供公司先後期入金帳戶使用。
4.鄒春香嗣欲將昇亞公司改以萬事通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投資 圈購股票業務,指示潘俊安於103 年6 月17日辦理昇亞公



司解散登記(於103 年6 月17日經核准解散),另指示梁 凱智陪同李錦波於103 年8 月間簽立「臺北市○○區○○ ○路000 號8 樓」房屋租賃契約,將該址作為萬事通公司 設立登記地址,同年9 月18日申請萬事通公司籌備處銀行 帳戶,再指示梁凱智聯繫不知情之代辦業者鄭朝昇於103 年10月22日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萬事通公司設立登記( 嗣於104 年6 月17日解散登記),繼續以上述相同方式非 法經營吸金業務。嗣於104 年4 月間萬事通公司財務狀況 惡化出金困難,鄒春香即向業務員宣達於客戶投資標的閉 鎖期屆至儘量不要出金,改選擇以「轉單」(轉換為新的 圈購標的繼續投資,舊單出金易為新單價金,多退少補) 方式繼續投資或以有入金始能出金模式以抒解出金壓力, 迨至103 年5 月底鄒春香見已無力解決財務困境,片面宣 布徐傳港為「徐董」將承接業務主管云云,即自104 年6 月1 日起不再進入公司,撒手不管萬事通公司業務。總計 鄒春香自102 年4 月23日起至104 年5 月31日止,實際參 與主導昇亞公司及萬事通公司期間所吸收資金共計1,608, 678,856 元(詳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三)李文寬部分(於102 年4 月22日起至102 年11月5 日止) :
1.李文寬於102 年間因積欠薛定綸(原名薛琮耀)債務尚餘 4 、50萬元無力清償,經薛定綸、黃繹倫介紹認識潘俊安潘俊安鄒官羽指示尋覓昇亞公司人頭負責人,遂向李 文寬提議為其解決債務問題及每月3 萬元之代價擔任昇亞 公司登記負責人,李文寬為解決其債務問題遂應允之。嗣 並於102 年4 月22日、同年4 月30日偕同潘俊安至國泰世 華銀行蘆洲分行、台新銀行忠孝分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帳戶供作昇亞公司吸收投資人款項之入金帳戶使 用。潘俊安再依鄒官羽指示,於102 年5 月31日,由不知 情之張宗田出面與薛定綸協議李文寬債務清償事宜,以張 宗田簽發票面金額各5 萬元支票共9 張交付薛定綸清償李 文寬所積欠債務,潘俊安再持鄒官羽交付之現金兌付張宗 田所簽發支票之各期票款,總計支付45萬元為李文寬清償 債務完畢。李文寬復於102 年6 月間由潘俊安陪同至新光 站前大樓,向世達國際商務中心承租「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28樓」並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作為昇亞公 司登記地址,另填具願任股東同意書等相關公司申請設立 文件,轉交不知情之代辦業者鄭朝昇於同年6 月26日持向 臺北市政府辦理昇亞公司設立登記,李文寬擔任該公司之 名義負責人(嗣於103 年6 月17日經核准解散登記),並



在鄭朝昇陪同下前往國稅局領取空白發票後交付潘俊安。 2.李文寬於擔任昇亞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負責代表昇亞公 司在潘俊安或業務員所交付「承諾書」上乙方欄內簽名, 表示收訖投資人匯入帳戶投資款項,並約定於閉鎖期屆滿 後出金予客戶之意,如遇出金或需調度資金時,則代表昇 亞公司依潘俊安或業務員交付之出金明細表上客戶姓名、 出金金額及出金帳戶等資料,填寫存提、匯款單,由潘俊 安載送至銀行親自臨櫃辦理帳戶存提、匯款以完成投資人 出金業務或將提領或所餘現金交付潘俊安攜回商務中心等 配合昇亞公司招攬投資圈購股票業務。迄至102 年11月5 日李文寬最後辦理國泰世華銀行提款金額689 萬2,760 元 (詳偵D1-2卷第115 頁取款憑條、大額交易登記簿)後離 開昇亞公司(惟其所開立提供前開入金帳戶迄至102 年12 月19日、20日、27日、103 年4 月29日仍有客戶入金紀錄 )。總計李文寬自102 年4 月23日起至102 年11月5 日止 ,擔任昇亞公司登記負責人參與吸金業務期間,所吸收資 金共計308,217,687 元(詳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李文 寬因同意擔任昇亞公司負責人,而取得免除其對第三人薛 定綸債務45萬元之利益,暨其自102 年5 月起至同年11月 初提供帳戶及從事昇亞公司吸金業務代表人按月支領3 萬 元合計18萬報酬,共計獲取63萬元不法利得。(四)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部分(均自102 年4 月22日起至 103 年2 月13日止):
1.昇亞公司在長春路辦公室將業務人員分為3 組,由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分別擔任各組業務主管,負責面試新進 業務人員,帶領業務人員、督導業務及扮演業務人員與公 司間聯繫管道。由蔡尚志業務組(報表代號「帥」)帶領 主任葉信德(綽號小葉)、劉彥宏(綽號阿美)、業務蔡 孟書(綽號小孟)、葉建承(綽號大葉,葉信德之胞兄) 、余冠垠(綽號小余);簡卓翔業務組(報表代號「蝦」 )帶領主任江欣倫(綽號公主、VERA)、業務張天豪(綽 號小天)、卓婉珆(原名卓玉菁,綽號小菁)、李和鎂、 袁薇婷(綽號Sara);蔡承翰業務組(報表代號「翰」) 帶領張宇丞(綽號188 )、吳善雯、梁嘉珉(綽號小雪) 、邱志憲(綽號小邱)等人(上開蔡孟書、葉建承、余冠 垠、張天豪、卓琬珆、李和鎂、袁薇婷、張宇丞、邱志憲 、胡綺玹、吳善雯等人,均另經檢察官以渠等犯罪嫌疑不 足,以105 年度偵字第3429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渠 等於潘俊安傳達公布上開鄒官羽佯以決定圈購股票標的及 條件之小紙條後,即對外推銷圈購股票業務招攬不特定人



投資,業務人員再將招攬投資現況及所收取投資款項回報 及交由協理上繳公司,蔡尚志等3 位協理另將向潘俊安領 取之各檔標的空白承諾書交予業務人員以利投資人簽署後 交回商務中心建檔;於商務中心依業務組回報之業績,不 定期代公司以現金轉發業務人員業績獎金;轉達鄒官羽透 過潘俊安所交付遮蔽個人資料之圈購單、集保帳戶庫存表 單等資料出示予葉信德江欣倫等業務人員觀看;不定時 處理業務人員詢問轉單等業務上疑義或出面答覆個別客戶 提出問題;於業務人員向投資人確認出金或轉單回報時, 向行政人員蕭淑麗確認並收受蕭淑麗傳真或交付之每日出 金報表後,指示梁凱智填寫匯款單及赴銀行辦理出金業務 。
2.迨至103 年2 月14日後,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懷疑昇 亞公司恐無圈購股票之事實,將主管業務移交鄒春香後相 繼離職。總計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自102 年4 月23日 起至103 年2 月13日止,擔任昇亞公司業務主管參與昇亞 公司吸金業務期間,所吸收資金共計518,274,593 元(詳 如附表四編號6 至8 所示)。渠等於上述期間共領取2 次 主管業績獎金(103 年3 月底統計應得之獎金因已離職而 未領取),蔡尚志簡卓翔因而各獲取60萬元不法利得, 蔡承翰獲取40萬元不法利得。
(五)徐傳港部分(自102 年11月15日至104 年7 月21日止): 1.徐傳港黃繹倫介紹結識鄒官羽後,亦誤以為鄒官羽從事 「圈購股票」投資業務,而與鄒官羽談妥上開獲利條件、 獎金比例及合作模式後,即自102 年11月15日起(該日開 始收受投資人廖昱全入金)使用鄒官羽所提供上開松德路 該址對外招攬投資業務;於鄒官羽退出昇亞公司經營後, 仍於103 年4 月間經鄒春香通知,偕同何達宏出面向不知 情之陳美真承租上開台北市○○○路000 號2 樓(簽約金 及租金由鄒春香指示潘俊安交付房東,迄104 年8 、9 月 間由徐傳港終止租約),作為昇亞公司及萬事通公司在長 春路辦公室之外另一業務組織據點,由徐傳港負責營運, 同依潘俊安所傳達鄒官羽鄒春香授意佯為決定之圈購股 票投資標的內容、條件,以每月固定2%獲利之投資方式, 對外招攬沈鳳鳳、阮恩祥等投資人出資。
2.迨至104 年5 月底因鄒春香離開萬事通公司,公司群龍無 首,公司財務狀況亦不佳,徐傳港雖不知悉鄒官羽、鄒春 香並無圈購股票之真意,為維繫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 資圈購股票之業務,仍持鄒春香離開前所交付記載圈購標 的、條件之文件,在萬事通公司向業務人員公布圈購股票



標的、獲利率等條件,並與業務人員討論投資人出金順序 後,依往常由蕭淑麗彙製出金表,由宋維德填寫匯款單據 、赴銀行持匯款辦理出金或請業務人員建議投資人轉單或 暫緩出金,以因應公司財務調度。嗣終因無力支撐出金業 務,於104 年8 月間協同不知情之游孟輝律師主持案情說 明會,向投資人表示「會計鄒春香淘空公司,目前進入司 法階段」,以安撫投資人。總計徐傳港自102 年11月15日 起至104 年7 月21日止,管理昇亞公司另一吸金業務組織 期間,所吸收資金共計1,323,032,418 元(詳如附表四編 號9 所示)。其於上述期間由其自行計算金額,填具現金 支出單據以請領之業務奬金共計獲取116 萬4,700 元不法 利得。
(六)葉信德江欣倫劉彥宏部分(均自102 年4 月22日起至 104 年7 月21日止):
1.葉信德江欣倫劉彥宏蔡尚志等3 位協理先前在上開 曾昭榮非法經營吸金業務期間即受僱於鄒官羽。迨鄒官羽 於102 年4 月12日後自曾昭榮吸金體系退出,並於102 年 4 月間成立昇亞公司自行以上述招攬投資圈購股票經營吸 金業務起,葉信德江欣倫劉彥宏即跟隨鄒官羽至昇亞 公司,其等在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在業 務主管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3 位協理轉達鄒官羽、鄒 春香、徐傳港所公布「圈購」投資股票標的及上開條件, 輔以業務主管提供或自行上網蒐集介紹各該即將上市、櫃 公司營業資料或潘俊安所轉達圈購單或庫存表影本等文件 後,即以昇亞公司、萬事通公司名義,經口頭或以LINE群 組(江欣倫建立「生財有道、利市三倍」群組;葉信德透 過「恭禧發財」群組招攬),向不特定之親友或投資人宣 揚上開圈購股票訊息招攬投資,致不特定投資人均誤信可 投資圈購股票而允諾出資,再由業務人員將填載客戶姓名 、簽約日期、客戶指定出金帳戶帳號及金額(包括投資的 本金及加計獲利率的金額)、閉鎖期天數、認購股數等內 容之承諾書交由投資人簽名,投資人同時將投資本金匯入 合約書上指定之公司人頭帳戶,業務人員即將已簽署承諾 書及匯款單據或以現金交付之投資款均交由業務主管彙整 轉交商務中心蕭淑麗,透過業務主管向蕭淑麗確認完成入 金手續,蕭淑麗再據以建立投資人名單及資料。迨投資人 投資該檔股票閉鎖期屆至時,業務人員則事前聯繫客戶出 金或辦理轉單之意向,由公司直接將本金及獲利匯至投資 人在承諾書上指定之銀行帳戶辦理出金,若投資人欲轉單 投資,業務人員則將之轉換至下一檔股票並辦理補差額入



金或退回餘額予投資人等事宜,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 圈購股票以吸收資金。
2.嗣鄒春香於103 年年底在長春路辦公室,宣布葉信德、江 欣倫、劉彥宏晉升為「副理/ 組長」,除持續先前招攬投 資業務外,兼辦各組業務人員出缺勤狀況、彙報各組業務 員招攬現況,再額外發放2 至3 次、金額2 至3 萬元不等 款項予葉信德江欣倫劉彥宏3 人,作為業務組員聚會 等公務經費使用。又業務人員收入來源係於所介紹投資人 投資入金後領取每檔圈購資訊當時宣布每張股票50至500 元不等為計算基礎,依蕭淑麗統計績效結果,由鄒官羽透 過潘俊安或協理、鄒春香親自或透過梁凱智以現金發放之 業績獎金。總計葉信德江欣倫劉彥宏自102 年4 月23 日起至104 年7 月21日止,擔任昇亞、萬事通公司業務人 員參與公司吸金業務期間,所吸收資金共計1,647,816,72 6 元(詳如附表四編號13至15所示)。其等於上述期間獲 取之業務奬金,江欣倫共計獲取150 萬元不法利得、葉信 德共計獲取110 萬元不法利得、劉彥宏共計獲取50萬元不 法利得(上述另發放2 萬到3 萬元不等款項,係供業務組 公務經費使用,自不得計入個人不法犯罪所得)。(七)蕭淑麗潘俊安梁凱智宋維德黃繹倫幫助違反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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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