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5年度,54號
TPHM,105,附民上,54,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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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廷
訴訟代理人 莊毓宸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旭生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旭生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5 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經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對於該院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104 年度附民字第673 號),提起上訴。查被告黃旭生
本院撤銷改判有罪部分(幫助操縱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價)
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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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