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邦彥
張業宏
張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欣玗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07 年5 月2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