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0號
ULDV,107,訴,160,2018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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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邦彥
      張業宏
      張鳳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欣玗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07 年5 月2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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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