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號
ULDV,107,訴,16,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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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光榮 
      蔡守培 
      黃美雲 
被   告 亞洲北港商業廣場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詩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6 年6 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6 月25日宣判,茲因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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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