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5號
ULDV,107,補,85,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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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廖許淑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啟正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
○○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並將土地返
還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 萬元【計
算式:(700 ㎡+50㎡) ×6,200 元(即107 年1 月公告上開2
筆土地公告現值)=465 萬元】;至原告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除地上物後,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賠償相
當於租金損害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是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47,035元。原告訴之聲明第
二項請求被告應將登記於雲林縣○○鄉○○村○○路00000 號之
巨曜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變更至他處,此項聲請係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3,000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其217,50
0 元,此項聲明屬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係屬訴之聲明第1 項
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35元【計算式:47,0
35元+3,000 元=50,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訴訟標的
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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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曜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