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0號
ULDV,107,補,80,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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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柯坤昇、沈建興間請求履
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352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為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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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