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3號
ULDV,107,補,73,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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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林宇光
      林舜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姚亞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健煌、張健興、張永和、張松景張哲瑋、張
風砂、張元盛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1,840 元【計算
式:《51.96 ㎡(A)+47.19 ㎡(B)+120.34㎡(B)》×
16,000元=3,511,8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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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