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林宇光
林舜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姚亞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健煌、張健興、張永和、張松景、張哲瑋、張
風砂、張元盛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1,840 元【計算
式:《51.96 ㎡(A)+47.19 ㎡(B)+120.34㎡(B)》×
16,000元=3,511,8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