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79號
ULDV,107,司聲,79,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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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楊耀生
      楊耀龍
      楊德煌
      楊德仁
      楊德銘
相 對 人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鈞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 51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 請人於該案曾繳交裁判費用,為此聲請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 6 年度重訴字第5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 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並有該單據為證,是 本件相對人應予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60,400元,並依 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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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