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7號
ULDV,107,司拍,57,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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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清景
相 對 人 李明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4 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之債務,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01 年5 月4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緣相對人於96年11月18日向聲請 人借用271,195 元,惟屆期不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 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 年5 月17日雲院忠非信決107 年度司 拍字第5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合法送達相 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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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 年度司拍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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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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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元長鄉 │五塊寮│ │595-1 │40 │36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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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元長鄉 │五塊寮│ │597 │24 │90分之2 │ │
│0│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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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元長鄉 │五塊寮│ │600 │131 │90分之2 │ │
│0│ │ │ │ │ │ │ │ │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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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元長鄉 │五塊寮│ │608 │3406 │90分之2 │ │
│0│ │ │ │ │ │ │ │ │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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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元長鄉 │五塊寮│ │617 │765 │36分之1 │ │
│0│ │ │ │ │ │ │ │ │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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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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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