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債 務 人 郭志宏
郭文宏
郭明
郭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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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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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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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0,000元 │自民國90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自民國90年5 月17日起清償日止│
│ │ │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逾期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息。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1,500,000元 │自民國90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自民國90年5 月17日起清償日止│
│ │ │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逾期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息。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003 │1,500,000元 │自民國90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自民國90年5 月21日起清償日止│
│ │ │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逾期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息。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004 │1,000,000元 │自民國90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自民國90年5 月27日起清償日止│
│ │ │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逾期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息。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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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800,000元 │自民國90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自民國90年5 月9 日起清償日止│
│ │ │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逾期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息。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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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400,000元 │自民國90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自民國90年5 月10日起清償日止│
│ │ │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逾期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息。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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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600,000元 │自民國90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自民國90年5 月20日起清償日止│
│ │ │日止,按年息9.315%計算之利│,逾期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息。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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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200,000元 │自民國90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自民國90年5 月10日起清償日止│
│ │ │日止,按年息9.275%計算之利│,逾期6 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息。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 │ │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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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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