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2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艾美即許聶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利息: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艾美即許│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243元│聶內 │月10日起 │ │ │
└──┴───┴─────┴──────┴──────┴───────┘
┌──────────────────────────────────┐
│違約金: │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艾美即許│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5243元│聶內 │月10日起 │ │150 元之違約金│
│ │ │ │ │ │,違約金之計收│
│ │ │ │ │ │最高以連續3 期│
│ │ │ │ │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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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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