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491號
ULDM,107,易,491,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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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82號
                   107年度易字第368號
                   107年度易字第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
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13 、278 號,107 年度偵字第1721
、1726、1913、2587、286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嘉寶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六、七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其餘編號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許嘉寶有施用毒品、強盜等前科,仍不知改正,又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 下午1 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某街道之車上,以將海洛因摻 水置入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 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雲林縣麥寮鄉台17線道路與中華路 口攔查,當場在其所駕駛之車內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使用 之針筒1 支、塑膠吸管1 支,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 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2 月10日上午 9 時許,在雲林縣北港鎮武德街35號前之車上,以同上方式 ,施用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同日下午1 時25分許,在其所 駕駛之車內扣得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603公克)及其所 有供施用毒品使用之針筒1 支、鏟管1 支等物,經採集其尿 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之故 意,於107 年2 月8 日上午10時40分許,以石頭破壞窗戶之 方式,侵入郭麗雲(為許嘉寶父親之前妻)位在雲林縣○○ 鎮○○路000 號住處(同時也是北港鎮樹腳里里長辦公室) 之房間,徒手竊取郭麗雲所有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 之手錶1 只、許中一所有由郭麗雲管理之價值共550 元之吊



飾9 個及鑰匙圈2 個(均已由郭麗雲領回)。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107 年2 月9 日晚 間7 時32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 ○0 號前,徒手 竊取何采融所有價值約3000元之腳踏車1 部,做為代步使用 (已由何采融領回)。
㈤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107 年2 月11日中 午12時21分許,在雲林縣○○鎮○○街00號前,見蔡永煌所 有價值5000元之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除, 即發動引擎離開現場而竊取之,做為代步使用(已由蔡永煌 領回)。
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故意,於107 年 4 月16日凌晨2 時3 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0 ○0 號蔡徐寶鳳經營之「藍泉加水站」前,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 用之鐵撬、榔頭各1 支,破壞3 台加水機後,竊取加水機內 現金約200 元,得手後離去。
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故意,於107 年 4 月16日凌晨3 時26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0號蘇貴 芳經營之「UFO 加水站」前,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同上 鐵撬、榔頭各1 支,破壞3 台加水機後,竊取加水機內現金 約3500元,得手後離去。
㈧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107 年4 月16日中 午12時14分許,在雲林縣○○鎮○○路0 號前,以自備之鑰 匙,發動竊取莊銘崎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並棄置在雲林縣北港鎮媽祖大橋下方 堤防(已由莊銘崎領回)。
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107 年4 月16日下 午4 時許,雲林縣北港鎮樹腳里大同路626 號前,以自備之 鑰匙,發動竊取葉秋欣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 ,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並棄置在雲林縣北港鎮大北里附近 (已由葉秋欣領回)。嗣經蔡徐寶鳳蘇貴芳莊銘崎、葉 秋欣發現失竊報警處理,警方於107 年4 月17日凌晨3 時56 分許,在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號旁查獲許嘉寶,並扣得其 所有供竊盜使用之鑰匙1 支、鐵撬1 支、榔頭1 支及犯罪所 得現金655 元(已由蘇貴芳領回)。
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故意,於107 年4 月29日凌 晨2 時3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前, 見蔡瑞玹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即 發動引擎竊取該機車供己代步之用,嗣於107 年4 月30日下 午13時35分許,許嘉寶騎乘該部機車行經雲林縣臺西鄉中央 路與海豐路交岔路口為巡邏員警攔下而查獲(機車已由蔡瑞



玹領回)。
二、案經郭麗雲葉秋欣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及臺西分局 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訴字卷第67至71頁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 ,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述各項施用毒品、竊盜之事實,除經被告於審理時坦承不 諱外,有附表二所列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所為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此外,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依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7年4 月 22日戒治期滿,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98年度訴字第3 、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與所犯強盜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於106 年7 月 5 日假釋出監,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㈢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 ,不另論罪。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毀壞安全設備(即窗戶)侵入住宅竊 盜罪。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㈣㈤㈧㈨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㈥㈦所為,係 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各次 犯行之時間、地點、手段、對象等,均可以區別,係出於不 同的犯意之數行為,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強盜等案件入監執行,目前仍在 假釋中,竟然又再犯本案2 次施用第一級毒品、8 次竊盜, 非常不應該,足見被告欠缺自制力,也絲毫不尊重他人的財 產權,一偷再偷,危害社區的治安,應予嚴懲,也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大部分的失竊物品都有尋獲歸還給被害



人,就被告行竊加水站的部分被告並沒有賠償被害人所受損 失,以及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目前未婚,從事 鷹架工,我對被害人很抱歉,因為施用毒品後無法自制等語 (見訴字卷第96至9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 編號所示之刑,就附表一編號四、五、八、九、十部分,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與得 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就得易科罰金 部分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改正(依刑法 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本院不得就全部宣告刑直接 定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603公克),為被告在事實 欄一、㈡施用毒品所剩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在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 收銷燬。又因毒品之包裝袋不易與毒品分離,是以,外包裝 應連同毒品,依上述規定,一併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針筒1 支、塑膠吸管1 支為被告在事實欄一、㈠施用 毒品所使用,扣案之針筒1 支、鏟管1 支為被告在事實欄一 、㈡施用毒品所使用,扣案之鐵撬、榔頭各1 支為被告在事 實欄一、㈥㈦竊盜所使用,扣案之鑰匙1 支為被告在事實欄 一、㈧㈨竊盜所使用,上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等節,業據被 告供述明白(見訴字卷第69至70頁、第95頁),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㈢就事實欄一、㈥被告竊得現金200 元及事實欄一、㈦被告竊 得現金2845元部分,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在各犯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在事實欄一、 ㈢㈣㈤㈧㈨㈩竊得之物品,均已尋獲並依法歸還給各被害人 領回,事實欄一、㈦則歸還其中655 元給被害人蘇貴芳領回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家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一 │事實欄一、㈠ │許嘉寶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
│ │ │針筒一支、塑膠吸管一支,均沒收。 │
├──┼────────┼──────────────────────┤
│ 二 │事實欄一、㈡ │許嘉寶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
│ │ │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六零三公克)連同外│
│ │ │包裝,沒收銷燬;扣案之針筒一支、鏟管一支,均│




│ │ │沒收。 │
├──┼────────┼──────────────────────┤
│ 三 │事實欄一、㈢ │許嘉寶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四 │事實欄一、㈣ │許嘉寶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五 │事實欄一、㈤ │許嘉寶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六 │事實欄一、㈥ │許嘉寶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鐵│
│ │ │撬一支、榔頭一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二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七 │事實欄一、㈦ │許嘉寶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鐵│
│ │ │撬一支、榔頭一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臺幣二千八百四十五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八 │事實欄一、㈧ │許嘉寶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一支沒收。 │
├──┼────────┼──────────────────────┤
│ 九 │事實欄一、㈨ │許嘉寶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一支沒收。 │
├──┼────────┼──────────────────────┤
│ 十 │事實欄一、㈩ │許嘉寶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107年度毒偵字第213、278號;本院107訴282號】 壹、犯罪事實㈠
一、被告許嘉寶於偵查中之供述
1、107年1月26日訊問筆錄(雲林地檢107毒偵213號卷第5 頁正反面)
2、107年1 月26日第1 次調查筆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 000號卷第1 至5 頁)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1日報告編號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原樣編號:Z000000000 )(雲林地檢107毒偵213號卷第24頁正反面) 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 制紀錄1紙(檢體編號:Z000000000)(雲林地檢107毒 偵213號卷第25頁)
四、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07年1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已使用過針筒1支、已使用過塑膠吸管1 支)(雲警西偵字第1071000081號卷第6至9頁) 五、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認證單(代號〈檢體編號〉Z000000000)(雲警西偵 字第1071000081號卷第12頁)
六、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檢體編號〉Z000000000 )(雲警西偵字第1071000081號卷第13頁) 七、現場及查獲證物照片3張(雲警西偵字第1071000081號 卷第15至16頁)
八、已使用注射針筒1支、塑膠吸管1支(雲林地檢107年度 保字第161號即本院107年度保管檢字第184〈3-2〉號扣 押物品清單)(雲林地檢107毒偵213號卷第21頁、本院 訴282號卷第41頁)
貳、犯罪事實㈡
一、被告許嘉寶於偵查中之供述
1、107年2月10日訊問筆錄(雲林地檢107毒偵278號卷第10 至11頁反面)
2、107年2月10日第1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至4頁)
二、
1、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1日報告編號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原樣編號:OA107022) (雲林地檢107毒偵278號卷第37頁)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 000號鑑驗書1份(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 重:0.0603公克)(雲林地檢107毒偵278號卷第33頁) 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 制紀錄1紙(檢體編號:OA107022)(雲林地檢107毒偵 278 號卷第35頁)、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OA 107022)(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134號卷第12頁)、雲 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認證單(代號:OA107022)(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13頁)
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134號卷第7



頁)
五、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7 年2 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海洛因1 包〈毛重0.28公克〉 、鏟管1 支、海洛因注射針筒(使用過)1 支、蘋果手 機外型之打火機1 個、G-SHOCKBaby-G 手錶1 支)、扣 押物品收據(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134號卷第8 至11頁 )
六、現場照片4張及查獲證物(注射針筒、鏟管、海洛因) 照片2張(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134號卷第14至16頁) 七、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4087-YF自用小客車、 車主:許嘉寶)(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134號卷第19頁 )
九、被告照片1張(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134號卷第20頁) 十、鏟管1支、注射針筒1支(雲林地檢107年度保字第296號 即本院107年度保管檢字第184〈3-3〉號扣押物品清單 )(雲林地檢107毒偵278號卷第27頁、本院訴282號卷 第43頁)
十一、海洛因1包(重量0.0603公克)(雲林地檢107年度毒保 字第44號即本院107年度保管檢字第184〈3-1〉號扣押 物品清單)(雲林地檢107毒偵278號卷第29頁、本院訴 282號卷第37頁)
【107年度偵字第1721、1726、1913號;本院107易368號】 壹、犯罪事實㈠
一、被告許嘉寶於偵查中之供述
1、107年3月28日詢問筆錄(雲林地檢107偵1721號卷第18 頁正反面)
2、107年2月10日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1070002189號卷 第1至2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郭麗雲於警詢中之證述
1、107年2月8日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1070002189號卷 第3至6頁)
2、107年2月17日第2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8頁正反面)
3、107年2月11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5至6頁)
三、具領人為告訴人郭麗雲之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1、品名: Coach金色手錶壹支;具領人:郭麗雲(雲警港偵字第0 000000000號卷第12頁)
2、品名:吊飾9個、鑰匙圈2個;具領人:郭麗雲(雲警港 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頁)




四、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張、現場照片5張(雲警港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13至17頁)
五、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7年2月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手錶1支)(雲警港偵字第1070002189號卷 第9至11頁)
六、查獲照片8張(雲警港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30至32頁 )
貳、犯罪事實㈡
一、被告許嘉寶於偵查中之供述
1、107年3月28日詢問筆錄(雲林地檢107偵1721號卷第18 頁正反面)
2、107年2月20日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1070002788號卷 第1至2頁反面)
二、證人即告訴人何采融於警詢中之證述
1、107年2月20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8至9頁)
三、具領人為被害人何采融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品名: SAILBOAT銀色腳踏車1台、具領人:何采融)(雲警港 偵字第1070002788號卷第10頁)
四、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張、現場照片2張(雲警港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18至21頁)
五、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1070002788號卷第11 頁)
六、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品名:腳踏車1台)、扣押物品收據(雲警港偵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12至17頁)
参、犯罪事實㈢
一、被告許嘉寶於偵查中之供述
1、107年3月28日詢問筆錄(雲林地檢107偵1721號卷第18 頁正反面)
2、107年2月11日第1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至2頁反面)
二、證人即被害人蔡永煌於警詢中之證述
1、107年2月11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3至4頁反面)
三、具領人為告訴人蔡永煌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品名: 三葉銀色重機車AG7-627號1部、鑰匙2把、具領人:蔡 永煌)(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頁) 四、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張、現場照片3張(雲警港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28至29頁)




五、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 頁)
六、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7 年2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吊飾9 個、鑰匙圈2 個)、扣 押物品收據(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 至13頁 )
七、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7 年2 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重機車(AG7-627 )1 部、鑰 匙(AG7-627 )2 把)、扣押物品收據(雲警港偵字第 000000 0000 號卷第14至19頁)
八、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AG7-627 重型機車、車 主:蔡永煌)(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2頁) 九、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AG7-627 重 機車)(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3至24頁) 十、被告照片1 張(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6頁)【107年度偵字第2587、2868號;本院107易491號】 一、被告許嘉寶於警詢及偵查之自白
1、107年4月17日第1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至2頁)
2、107年4月17日第2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3至7頁)
3、107年4月17日訊問筆錄(雲林地檢107偵2587號卷第7至 8頁)
4、107年4月30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1至3頁)
5、107年4月30日訊問筆錄(雲林地檢107偵2868號卷第8頁 正反面)
二、被害人蔡徐寶鳳之指述
1、107年4月17日第1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5至16 頁反面)
三、被害人蘇貴芳之指述
1、107年4月16日第1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7至18頁反面)
2、107年4月17日第2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19至21頁)
四、被害人莊銘崎之指述
1、107年4月17日第1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26至27頁)
五、告訴人葉秋欣之指述
1、107年4月17日第1次調查筆錄(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23至24頁)
六、被害人蔡瑞玹之指述
1、107年4月30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4至5頁)
七、機車鑰匙1支、現金655元、撬棒1支、榔頭1支 八、
㈠ 贓物認領保管單
1、品名:新臺幣10元硬幣62個、5元硬幣7個、具領人:蘇 貴芳(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第22頁) 2、品名:三陽機車(YKQ-988)、具領人:葉秋欣(雲警 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第25頁) 3、品名:三陽機車(NOQ-832)、具領人:莊銘崎(雲警 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第28頁) 4、品名:9GN-988〈101cc〉1輛、摩托車鑰匙1支(雲警西 偵字第1071000495號卷第12頁)
㈡ 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0張(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46至49、56至57、61至64頁、雲警西偵字第00 00000000號卷第14頁)
㈢ 現場照片23張(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第50至55 、58至60、64至67頁)
九、被告許嘉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 00號卷第8頁)
十、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7 年4 月17日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NOQ-832 號重機車壹輛)、扣押物品收據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第 29至35頁)
十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7 年4 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海洛因注射針筒壹支、鏟管壹支、現 金新臺幣655 元〈10元硬幣62個、5 元硬幣7 個〉、鍬 棒壹支、榔頭壹支、鑰匙壹支)、扣押物品收據(雲警 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第36至39頁) 十二、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7 年4 月17日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YKQ-988 重機車壹輛)、扣押物品收據( 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第40至45頁) 十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報案人:蔡徐寶鳳)(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 第68頁)
十四、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YKQ-988 三陽重機 車)(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第69至71 頁) 十五、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NOQ-832 三陽重機



車)(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361號卷第72至74 頁) 十六、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07 年4 月30日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重機車9GN-988 號光陽牌壹輛、機車鑰匙 壹支)、扣押物品收據(雲警西偵字第1071000495號卷 第6 至9 頁)
十七、車籍詳細資料(牌照號碼:9GN-988 重型機車)(雲警 西偵字第1071000495號卷第13頁) 十八、崙豐派出所巡佐趙文英107 年4 月30日職務報告(雲林 地檢107 偵2868號卷第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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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