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20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嘉慧 葉錦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下午4 時1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怡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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