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李寶輝
訴訟代理人 陳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於民國106 年12月2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 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9號 公示催告在案。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12月2 日刊登於臺灣 新生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 7 年6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於107 年 6 月4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 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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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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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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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聰明│後龍鎮農會 │106 年10月30日│ 20,574元 │FA01937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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