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2號
MLDV,107,重訴,62,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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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詹曾秀女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詹尚倫(詹天寶之繼承人)
      詹于婷(詹天寶之繼承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珠旬(詹天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 內補正: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詹尚倫詹天寶之繼承 人、詹于婷詹天寶之繼承人、詹珠旬即詹天寶之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等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認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人為何人,及被告等人是否為原所有權人之繼承人而 為適格之當事人等節,是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並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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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