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0號
MLDV,107,訴,250,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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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徐有俊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馬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 867,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編│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面 積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苗栗縣頭份市上興段)  │ (元/㎡)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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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地號土地     │  2,700  │ 127.56 │        │ 43,05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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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 地號土地     │  2,700  │1690.63 │        │ 570,58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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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5 地號土地     │  2,700  │ 781.03 │        │ 263,598 元 │
├─┼──────────────┼──────┼────┤   1/8    ├──────┤
│4 │    38 地號土地     │  2,700  │1900.99 │        │ 641,584 元 │
├─┼──────────────┼──────┼────┤        ├──────┤
│5 │   247 地號土地     │   900  │1040.82 │        │ 117,092 元 │
├─┼──────────────┼──────┼────┤        ├──────┤
│6 │   404 地號土地     │   900  │ 935.03 │        │ 105,19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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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05 地號土地     │   900  │1123.10 │        │ 126,349 元 │
├─┴──────────────┴──────┴────┴────────┼──────┤
│                                 合  計 │1,867,45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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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