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6號
MLDV,107,補,706,201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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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莉庭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顏金義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
  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77
  0、760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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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