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95號
MLDV,107,補,695,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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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湯佑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錦盛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邱錦盛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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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