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和被告康元熙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及
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共6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
號房屋之建物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康元熙、康沈月容、康元培、康元弘、康元敏、康靜惠
、陳康淑惠、康元勳、康元哲、康元旭、康禎堯、康景陽、
康鈺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
三、被繼承人之康天來及康元愷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
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
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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