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84號
MLDV,107,補,584,2018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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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洪巧宴
訴訟代理人 李永進
被   告 王美瑞
      蔡為雄
      蔡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100 元(
計算式: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3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4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 =99
1,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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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